事業單位勞動合同三年期滿怎麼辦?
一、事業單位勞動合同三年期滿怎麼辦?
一般事業單位合同期滿後如果在工作上沒有太大問題,單位是會續約的。
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鐵飯碗”即將全面打破。我國《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省人社廳昨日發佈了關於條例的解讀,指出條例實施後最大的轉變是將事業單位與職工確定為“合同關係”,下狠招打破終身制,實現人員能進能出。條例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於三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勞動合同到期後還可以續簽嗎
勞動合同履行期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遵循嚴格的續簽程序,否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應當續簽而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
1、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進行綜合評估後再決定該勞動合同是否續簽以及按照什麼勞動條件進行續簽。用人單位在評估時應考慮如下因素,比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可能即將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連續兩次簽訂過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通過對上述這些因素的充分考慮後,如果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依據勞動者自新的《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在單位的連續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補償金。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保持或提高勞動條件而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則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以書面方式徵求勞動者意見和勞動者以書面方式對是否續簽勞動合同進行意思表示都十分重要。因此,在勞動合同續簽前必須徵求勞動者的意願,如果勞動者在單位提高勞動條件後仍不願意續簽,甚至是勞動者本意就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就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樣對於不想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來説,就可以通過徵求勞動者意見的方式將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變成勞動者的單方意思表示。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原勞動合同屆滿前完成勞動合同的續簽。如果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任何一方決定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務必要在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辦妥勞動合同的終止手續。
如果當員工和勞動單位的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勞動單位選擇不進行續約的話,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對員工進行一定的相關補償。但是員工有權利不進行相關的續約,用人單位也沒有權利要求員工強制性續約。因為是否決定留下來是員工的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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