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試用期懷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我們知道懷孕是無可避免的事情。公司之所以會有一個試用期,就是考察新的員工是否有能力可以勝任這份工作,若是有能力就會不繼續被錄用,若是沒能力可能就會被辭退,那麼在試用期懷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本站為您解答疑惑。
一、在試用期懷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如果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能僅以職工懷孕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增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上述內容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法律規定。在試用期懷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根據規定來看,若是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該勞動法合同;若是勞動者不能勝任或存在過錯的,影人單位也只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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