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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提單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清潔提單的法律法規

清潔提單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第十六條規定:“提單:保留和證據效力。

一、如果承運人或代其簽發提單的其他人確知或有合理的根據懷疑提單所載有關貨物的品類、主要標誌,包數或件數、重量或數量等項目沒有準確地表示實際接管的貨物,或在簽發“已裝船”提單的情況下,沒有準確地表示已實際裝船的貨物,或者他無適當的方法來核對這些項目,則承運人或該其他人必須在提單上作出保留,註明不符之處、懷疑根據、或無適當的核對方法。

二、如果承運人或代他簽發提單的其他人未在提單上批註貨物的外表狀況,則應視為他已在提單上註明貨物的外表狀況良好。

三、除按本條第1款規定就有關項目和其範圍作出許可在保留以外:

(一)提單是承運人接管,或如簽發“已裝船”提單時,裝載提單所述貨物的初步證據;

(二)如果提單已轉讓給相信提單上有關貨物的描述而照此行事的包括收貨人在內的第三方,則承運人提出與此相反的證據不予接受。

四、如果提單未按照第十五條第1款的規定載明運費或以其他方式説明運費由收貨人支付或未載明在裝貨港發生的滯期費由收貨人支付,則該提單是收貨人不支付運費或滯期費的初步證據。如果提單已轉讓給相信提單上無任何此種説明而照此行事的包括收貨人在內的第三方,則承運人提出的與此相反的證據不予接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承運人或者代其簽發提單的人未在提單上批註貨物表面狀況的,視為貨物的表面狀況良好”。

當承運人簽發了清潔提單以後,就不能再主張:“因包裝不堅固發生貨損,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承運人主張“因包裝不堅固發生貨損,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必須在提單上批註包裝有瑕疵。

如上所述,便是清潔提單的法律法規,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雖然提單知識一紙文書,但是其代表的作用卻是不容忽視的。其中提單上批註的信息是否準確,將可能會給承運人帶來一定的影響。因此,作為承運人或者其它負責人一定要註明準確,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標籤:法律法規 提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