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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權指的是什麼,都有哪些法律依據

隨着我國經濟市場的繁榮昌盛,我國的相關市場上的經濟關係和利害關係也尤為突出。我國為了保證相關投資人或出資人的相關合法權益不受破壞,特制定了一些類法律規定。那追索權指的是什麼,都有哪些法律依據呢,下面小編就為你進行詳細的解答。

追索權指的是什麼,都有哪些法律依據

追索權指的是什麼,都有哪些法律依據

追索權,即指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現時,持票人得請求其前手償還匯票金額及有關損失和費用的權利。追索權是在票據權利人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滿足時,法律賦子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進行追償的權利。其是用彌補付款請求權對保護持票人票據權利的實現所帶來的侷限性的一種制度。

在金融活動和票據流通過程中,票據持有人在付款人拒絕付款時,向票據的背書人和出票人索回票款的權利。在票據流通過程中,持有到期票據者,在嚮應付款者索要票款、兑現票據時,如果付款人拒絕付款,即可向付款人所在地的法院(或其他法定出證人)申請出具付款人拒絕付款的證書,然後憑證書向票據背書人索要票款,金額為票據金額加利息加作拒絕證書費用。被追索人付清款項後可以向他的前手再追索,直至追索到出票人。票據背書人如要避免承擔這種責任,可在背書時註明不受追索。

一、簡介

在性質上屬於債權請求權。

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未獲付款,到期前未獲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發生時,在採取保全權利行為之後,能夠請求前手或其他票據債務人償還票據金額以及相關損失的票據權利,是法律上為補充付款請求權而設定的第二次請求權。

在保理業務中,可按有無追索權對保理分為無追索權保理和有追索權保理。

無追索權保理是指承擔買方信用風險的保理。保理公司在承做無追索權保理時,發生買方信用風險,從應收賬款到期90天起,若發生非商業糾紛的賣方信用風險,由保理公司向賣方履行擔保付款的責任。

有追索權保理是指不承擔買方信用風險,只提供其他服務的保理。保理公司承做有追索權保理,若有提供賣方預付款服務,在應收賬款到期45天后,任何情況下,保理公司均有權向賣方進行追索。

二、分類

依追索權發生的不同情況,分為期前追索權、期後追索權和再追索權。期前追索權:是指在匯票上所載的到期日到來之前,因發生到期付款的可能性顯著減少的情況,而得進行追索的權利。期後追索權:是指在票據到期時,持票人因不獲付款而得進行追索的權利。再追索權:是指被追索人在履行了自己的追索義務,向追索人償還追索金額後,得向其前手追索義務人進行追索的權利。

三、前提

雖然同為請求付款的票據權利,但在行使過程中,追索權與付款請求權相比是處於第二順序的票據權利。原因在於,付款請求權的對象是票據的承兑人或付款人,其承擔的是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因此在主張票據權利、要求支付票款時自然首先應由第一順序的義務主體加以主張。按《票據法》第61條,追索權的行使必須是以持票人不獲付款或不獲承兑為前提,只有在持票人的付款請求權無從實現的情況下,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權。這裏所講的“付款請求權無從實現”既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主觀拒絕持票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也包括承兑人或付款人客觀事件造成持票人無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的情形。

關於追索權前提條件中還有一點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時要求行使付款請求權而喪失了該項權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性付款責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據債務人的義務,顯屬不公。而且這屬於持票人自身的過錯,應由持票人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其直接反映就是喪失對部分票據債務人的追索權。

主要是這類權利對我國相關持有匯票的當事人進行保護的一種權利。我國規定匯票在出兑時,如匯票無法出兑,相應的持票人可要求背書的負責人對這類經濟損失做出相應答覆。並賠償相應的賠償金,保護這類人的合法權益。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