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強制拆遷該怎麼辦,有哪些維權的法律依據
新聞中經常會有這樣的報道,某地拆遷辦組織人員對釘子户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遷。面對房屋被強制拆遷的情況,房屋所有人的權利肯定是被侵害了的,那麼此時他該怎麼辦呢?
一、房屋強制拆遷該怎麼辦
(一)行政機關違法強拆的行為可訴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可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小編温馨提醒,法院通常以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為由拒絕立案,但其卻拒絕出具書面不予受理裁定,可見立案庭法官非常清楚,行政機關違法強拆的行為可訴,只是口頭搪塞委託人,這也是實踐中行政案件“立案難”的一個具體體現。行政機關違法強拆行為可訴,當然也可提起復議程序。
(二)行政機關違法強拆的行為可複議
從房屋徵收糾紛行政複議的原則來看,將其範圍限定在徵收管理機關或人民政府及其其他部門就徵收管理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在以往的城市房屋拆遷過程涉及許多具體行政行為,如行政機關作出的建設項目審批、頒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認定拆遷單位的資格、安置辦法、裁決、強制執行等行政行為,當事人均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徵收條例》在國有土地房屋徵收過程的兩個環節中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作為救濟途徑:一是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二是對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被徵收人對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三)行政複議申請的時限
《行政複議法》第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利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二、房屋強制拆遷維權的法律依據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拆遷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週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土地徵用房屋強制拆遷應由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即只有司法強制拆遷才算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明確規定: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既然如此,任何人要徵收住户的房屋都必須得到住户的同意,實行公平交易,從住户的手中把房子買去,對於當事人來説,可以收集證據要求相關的法律賠償。
綜上可知,要是行政機關強行拆遷他人房屋的,此時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對於房屋所有人來講可以向有關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向拆遷部門的上一級機構申請刑偵複議,通過這兩種方法一般就可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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