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收益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都是什麼?
一、債權收益權轉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都是什麼?
債權收益權轉讓的法律規定主要涉及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以及債權收益權轉讓會產生的法律糾紛等內容。
二、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
債權收益權轉讓一旦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達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債權會馬上移轉於受讓人。債務人不是債權收益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是否同意債權的轉讓合同,並不影響債權收益權轉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債務人只決定債權收益權轉讓對債務人有無法律約束力,而不能決定債權收益權轉讓有無效力。因此即使沒有通知,在債權收益權轉讓達成合意後,受讓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債權人。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具有原告資格。
如果一味強求通知義務要在訴訟之前完成,並且在訴訟中人民法院以此為由駁回受讓人的訴訟請求,則違背了設立債權收益權轉讓的立法本意——及時解決經濟糾紛,鼓勵交易、促進經濟的正常流轉;同時又曲解了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的立法本意,該條規定通知義務意在一方面尊重債權人對其權利的行使,另一方面維護經濟秩序的相對穩定,以債務人得到債權收益權轉讓的通知的時間為分界點,確認債務人應當履行其償債義務的對象.
三、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
履行通知義務的方式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中並沒有明確限定,筆者認為可以以口頭方式(如果債務人不予認可,則需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的
四、履行通知義務的主體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來理解,“通知”的履行主體是債權人,受讓人並沒有義務履行通知義務,但是,債權人是否履行通知義務卻直接關係到受讓債權能否對債務人發生效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要是進行債權轉讓的,其中的債權收益權也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但是轉讓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轉讓行為就是無效的。
五、債權收益權轉讓法律糾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務人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因此,未通知擔保人,並不影響債權轉讓合同或債務轉移合同的有效性,而是對保證人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及保證責任的多少產生影響。
債權債權收益權轉讓是必須要通知債權人的,債權人有知曉的權利,如果沒有通知,那麼該轉讓對債務人時產生法律效力的。還有一點需要強調的是,債權債權收益權轉讓是有一定的風險的,轉讓之前一定要慎重考慮,避免輕易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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