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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都有哪些?

一、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都有哪些?

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都有哪些?

1、《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條,委託代理授權採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六十四條,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七條,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錶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八條,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條,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2、《關於審理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九條承包人對於企業在其承包前的債務,如果在承包合同中規定由其承擔的,應按合同規定承擔;如果承包合同中未作規定的,應由發包人承擔,亦可酌情由承包人先予償付,然後從應向發包人繳納的承包金中扣除。

承包人對於企業在其承包期內所欠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發包人應負連帶責任。

承包人逃匿或無力清償債務的,由發包人負責清償。

3、《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 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四十四條 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三條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七條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十三條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十一條 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十二條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夥人清償。

合夥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連帶責任的類型

1、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責任

此種連帶責任是基於共同侵權的原因而應承擔的連帶責任。

2、共同危險行為之連帶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又稱準共同侵權行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且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鑑於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各共同危險行為人內部承擔均等賠償責任,對於被侵權人則承擔連帶責任。

3、無意思聯絡分別侵權之連帶責任

無意思聯絡的分別侵權行為是指每個行為人在實施侵權行為之前以及實施侵權行為過程中,沒有與其他行為人有意思聯絡,也沒有認識到還有其他人也在實施類似的侵權行為,其每個個體所實施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被侵權的全部損害後果的侵權行為。

4、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户侵權隨之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户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户承擔連帶責任。

數個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各負全部給付的一種責任形式,債權人可以同時、或者是先後,先全部、或者是部分的連帶責任人提出償還債務的請求。若債務人承擔了超過自己本應該承擔部分的債務,可以向其他的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