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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貸款辦理的要件

抵押貸款需要的條件

房屋抵押貸款辦理的要件

住房抵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購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由第三人為其貸款提供保證並承擔連帶責任的貸款。它是由住房買賣合同、住房按揭協議、住房按揭貸款合同連接起來的三角關係。

住房抵押貸款,實際上是指用客户已經有的可以上市流通的商品房屋抵押給銀行貸款的品種,有區別於二手樓置業貸款和一手樓貸款,在於客户已經擁有房產的所有權,而不是即將擁有。抵押房屋貸款需要有明確的貸款用途,不能用於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用途,比如,炒房、炒股是不允許的,要求抵押房屋貸款的用途專款專用,並接受貸款發放方以及監管機構的監管,發現違規,銀行有權追回貸款。

另外,抵押房屋貸款客户的信用記錄很重要,是反映客户的還款意願的歷史證據,如果信用不好,房產再足值,銀行也不會受理抵押房屋貸款的,也就是説一分錢不借。

屋抵押貸款流程

1、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首付款、貸款和尾款的金額;

2、購房人及配偶當面向銀行申請貸款,售房人及配偶到場確認;

3、銀行對貸款申請進行調查、審批;

4、購房人與銀行簽訂借款及擔保合同;

5、售房人將房屋產權過户給購房人,售房人向購房人取得首付款;

6、購房人與銀行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或由其他自然人、法人為購房人提供階段性擔保);

7、銀行向售房人賬户發放貸款;

8、買賣雙方辦理房屋物業結清,售房人向購房人取得尾款;

9、購房人收房,按月還款(階段性擔保情況下,購房人與銀行補辦房產抵押登記)

房屋抵押貸款申請資料

個人房產

1、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及發票原件;

2、身份證原件、户口簿原件

3、配偶身份證原件/房地產共有人身份證原件

4、婚姻證明(結婚或未婚證明)

公司房產

1、房屋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購房合同及發票原件

2、企業法人身份證明、法人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原件

3、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公章)、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加蓋公章)

4、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

在建工程

1、土地使用證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4、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5、營業執照

6、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房屋抵押貸款登記制度

從中國的民事立法來看,我國的房產抵押貸款登記制度還存在着很多的不完善,顯然這還沒有做到一定的重視程度,那麼,如何才能完善房產抵押貸款登記制度呢,兩個方面:

(一)房產抵押貸款登記機關不統一

房產抵押貸款的登記需要按照兩個原則:登記機關的司法性質和登記機關的統一性。調研過很多國家,得出結論是:房產權屬登記基本上是由房地產登記機關統一辦理登記,房產權屬登記機關都是司法機關,那麼,登記行為屬於司法行為,具有很強的法律效力,我國《擔保法》第42條對各種不同抵押物的相應登記部門作了規定: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登記機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授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為了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1條的規定保持一致,目的是維護法律的統一性。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之所以沒有明確規定城市房地產抵押的登記部門,是因為全國各地實行的房地產管理體制不完全相同,實行房產地產分管體制,房產地產合一的管理體制等等,各不一致。這種狀況就使各登記機關無章可循,各行其是,為各類虛假登記開了方便之門,極大地影響了抵押登記的權威性,此後必然涉及到土地政策的貫徹,甚至阻礙中國房產的發展,政府的形象和威信。

(二)房產抵押貸款登記審查內容不統一

房產抵押貸款登記的意義在於房產物權變動的公示和公信,其目的是使社會公眾相信該登記權利而為交易行為,維護交易安全,而不是對抵押合同的效力進行確認。因此,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在受理抵押當事人的登記申請後,只能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就申請的形式進行審查,而不能超越登記權限對合同的實質性內容進行審查,更不可以利用職權強制收費或指令當事人到其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搞壟斷經營,損害抵押當事人的利益。當前的房地產抵押登記過程中,存在着種種不合理的現象,其中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不適當地行使公權力,造成對私權利的侵犯就是主要表現。

總之,房地產抵押制度是擔保物權制度的重點,而由於我國尚無完善的民事基本法,現行法律法規對房地產登記的規定往往有語焉不詳之感,不合理之處頗多。因此,要完善我國現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必須從立法的高度來考慮,以實現統一法律依據、統一登記機關、統一登記效力、統一登記程序的要求,以期提高我國登記的公信力、進一步保護債權、保障交易安全、減少房地產糾紛。在新《物權法》出台的情況下,我們更急切期待我國有關房地產抵押登記相關單行法律的早日出台,並期待中國《民法典》的早日公佈與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