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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範圍與土地抵押貸款金額不一致時該怎麼辦呢?

一、擔保範圍與土地抵押貸款金額不一致時該怎麼辦呢?到底以哪一個為準呢?

擔保範圍與土地抵押貸款金額不一致時該怎麼辦呢?

其實,各地區的規定都各不相同,根據近年來上海中院的判決不難發現,上海地區還是以約定擔保的範圍為準。

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一般抵押權設立登記的,權利證書上記載的“債權數額”僅是設定抵押時擔保的主債權本金數額,與抵押擔保範圍是兩個不同的條款。債權人主張按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上海市中院於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3)滬一中民六(商)終字第164號民事判決中,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及相應的利息、罰息、複利的請求。並判決若被告屆期不能履行上述付款義務,則原告以抵押登記證明載明的房、地產折價,或者申請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價款在其債權範圍內優先受償,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上述數額部分歸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繼續清償。

實踐中,銀行一般都會在抵押合同中與抵押人約定,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債權本金及其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以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等。但對於一般抵押而言,在抵押權設立之初,除本金的數額外,其他利息和費用的金額難以明確,故登記機關一般僅針對被擔保主債權的數額進行登記。如果在債權人主張行使抵押權時,債務人的剩餘未還本金及息費總和,超出登記的主債權金額,債權人對超出部分是否有權主張優先受償,司法實務界一直以來存在很大分歧。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範圍不以主債權為限,而應根據約定抵押擔保範圍或法定範圍來確定。債權人主張按抵押合同約定的擔保範圍內的全部債務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應當予以支持。本案的審理為今後同類案件的審理釐清了思路,亦充分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總之,當擔保範圍與土地抵押貸款金額不一致時,還是以約定擔保的範圍為準,而不以登記機關登記的主債權範圍為準,債權人優先受償的範圍也以約定擔保的範圍為準,這樣解釋更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更符合《物權法》的精神。很高興在這裏解答您的疑問,如果您還有未解之惑,敬請訪問本站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