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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銀行貸款的保證人責任是什麼?

一、何謂保證、保證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抵押擔保銀行貸款的保證人責任是什麼?

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第七條“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二、銀行貸款的擔保人要承擔的擔保責任:

1、作為一般保證責任保證人的,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保證人在債務人的財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作為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的,與債務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財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保證人都有義務承擔保證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3、以特定財產(房產等)設定抵押提供擔保的,在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信用社可以申請法院拍賣、變賣該財產,以財產變價款優先受償。

三、《擔保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以上條款不難看出,無論何時,擔保保證人的風險都是非常大的。無論是哪種保證,如果被保證人也就是債務人經濟發生危機不能還清貸款,抵押擔保銀行貸款保證人都要承擔擔保責任,還清債務人的貸款。因此,做銀行抵押貸款保證人需謹慎。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十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