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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抵押物與擔保人的責任是什麼?

一、借款抵押物與擔保人的責任是什麼?

借款抵押物與擔保人的責任是什麼?

借款擔保人要為其擔保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具體如下:

(一)要看擔保人是承擔的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如果擔保合同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如為連帶擔保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二)還有就是注意是否超出保證期間。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借款擔保人的責任有哪些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保證人應當是具有代償能力的公民、企業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保證人即使不具備完全代償能力,仍應以自己的財產承擔保證責任。

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保證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個人,還可以是其他經濟組織,範圍比較廣泛,但一個共同的特徵是:保證人必須具有“代為清償能力”,即當債務人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必須以屬於自己獨立支配的財產代為履行或承擔責任。因此,不具有代償能力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經濟組織不能作為保證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我們國家對於擔保和保證非常明確的規定的,也就是説因為擔心債務人不能夠履行到期的債務,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需要提供保證人或者是抵押物。那麼對於保證人來説的話,就需要履行一定的義務,比如説需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