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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貸款擔保人條件是什麼?

一、銀行貸款擔保人條件是什麼?

銀行貸款擔保人條件是什麼?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資格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年齡在18(含)--65週歲(含)之間;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

4、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最主要的是,當貸款人沒有能償還貸款時擔保人就要替貸款人償還貸款本息。

二、哪些人不能做擔保人?

1、夫妻雙方不能互相為對方擔保,因為夫妻是以家庭為單位的經濟體,共同對負債具有還貸責任,而擔保人必須是第三人;

2、外地人是無法為本地人擔保的,外地人户籍不在當地,可以隨時離開,銀行需要向擔保人追要貸款時,可能難以聯繫到擔保人,給自己帶來很大風險;

3、被診斷為具有精神疾病的人是不可以作為擔保人的,他們無法對自己做出的事情進行判斷,也就不可能承擔還款責任;

4、具有詐騙前科的人是不可以作為擔保人的,這樣的人不履行擔保義務的概率非常大。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八十三條  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三、銀行貸款擔保方式有哪些?

1、抵押擔保

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於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2、質押擔保

採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並負責賠償。

3、保證擔保

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户。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並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綜上所述,現在銀行給個人發放貸款的時候,經常要去對方提供擔保,如果沒有動產做抵押的話,就要提供一名擔保人,其要和銀行簽訂擔保合同。能夠成為擔保人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比如具有還款能力,在銀行開設存款賬户並持有一定資產,個人信用沒有污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