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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什麼理由好開病假?

病假1.56W
孕婦什麼理由好開病假?

一、孕婦什麼理由好開病假?

孕婦要請病假應當根據正常的生病情況來説明理由,一般可以以安胎的理由開病假,安胎假,顧名思義是請假了去安胎。懷孕後有感到不適,或者是醫生的通知,可以向單位上報申請安胎假。懷孕是合法權益,相應的勞動者進行這類生產前,可以請相關的安胎假。根據醫生的建議對胎兒的發育進行相應的保護,保障自己能夠順利的生產。其實安胎假也不是一定要請的,主要是看個人體質。其實產假是有98天的,而產前休假有15天,所以孕媽咪可以等到快要生寶寶的時候,開始請假,然後假期持續到寶寶出生後產檢。尤其是第一胎的準媽咪,可能要更加小心謹慎。

二、女職工三期的待遇

1適當減輕勞動量。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

2.不得安排加班或上夜班。《勞動法》第61條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第63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設立相關的休息室。《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10條規定,“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衞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衞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此外,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對於女職工懷孕後工作事項的處理,是需要按照上述不同的法律規定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工作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根據實際的工作事項來明確有關義務,如果存在不發放工資待遇等情況的,還需要追究用人單位有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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