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病假證明什麼理由好?
生老病死是我們每個人都無法避免的事情,在繁忙的工作壓力下,如果生病了,需要向公司請假,那開病假證明什麼理由好呢?接下來,請跟隨小編一起來看看這些理由,同時還應注意下在特殊情況下的病例證明有效情況。
一、病假證明什麼理由好?
病假條一:
正文格式:診斷名稱,建議休息幾天 如:急性腰扭傷,建議休息叁天
下面是醫生的名字,蓋章(醫生的章和醫院門診的章,共兩個) 門診最多隻能開一週(妊娠水腫最多開兩週),急診最多開三天。
病假條二:
正文格式:診斷名稱,建議休息幾天 如:急性腰扭傷,建議休息叁天
下面是醫生的名字,蓋章(醫生的章和醫院門診的章,共兩個) 門診最多隻能開一週(妊娠水腫最多開兩週),急診最多開三天
二、特殊情況下的病假證明有效
實踐中,不少用人單位規定,員工只有憑二級(區級)以上醫院的證明才可請病假,而對於一級(街道)醫院的證明不予認可,這是不妥的,現行的醫療保險政策還鼓勵參保人員到一級醫院就診。對於本市範圍內的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證明,用人單位都應批准。但是對於女員工請產前假和哺乳假,必須憑二級及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
一些企業為了從嚴管理勞動者的病假,要求勞動者在提交病假單後到企業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疾病複檢,並規定是否給予病假、病假期限以複查結果為準。但是員工請病假,只要手續完備,公司沒有理由強行要求複查。道理很簡單:鑑別病假證明,只有真假之分,而無長短之別。比如説一位員工發高燒,員工自己就醫的醫院開出3天病假,後單位指定醫院只開出2天病假,由於每個醫生對於病情的判斷有所差異很正常,你能説前面的醫生就一定開錯了嗎?
當然公司可以從關心員工的角度出發,建議員工“選擇一家三甲醫院進行復查”,並且提供車輛和專人陪同,並報銷所需醫療費用,這樣員工或許可以接受。但非要指定複查,並對拒絕的員工按曠工處理,甚至解除勞動合同,這種做法並不妥當。一般而言,企業對病情有懷疑,可先調查取證,貿然強令是不尊重員工和醫療機構的表現,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還需注意:儘管一般來説,只要員工提供了醫院出具的病假建議單,公司就必須准假,但公司畢竟還有審核的權利。所以原則上本市員工請病假,必須憑本市範圍內的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證明。但是對於一些特殊情況下非本市範圍內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證明,用人單位也應當批准。
《上海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實施細則》(滬醫保〔2000〕46號)規定:“居住地或就業地在外省市的職工,經區縣醫保辦確認後,應當到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當地未實施醫療保險的,可以到當地衞生行政部門批准成立的鄉衞生院以上的醫療機構就醫。本市職工在外省市發生急診的,依照上述規定執行。”該《辦法》所稱的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衞生計生部門批准取得執業許可並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審核後,准予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結算關係的醫療機構。
另外,原則上員工應在醫保定點醫院就醫,但是在特殊情況下,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證明是否合法有效?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會根據個案酌情處理,關鍵是看具體病情和員工是否履行了誠實信用的義務。
或許,你也曾因開病假證明的理由而糾結過,希望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不再為開具病假證明什麼理由好而感到為難了。最後,希望在大家工作之餘,好好鍛鍊身體,保持健康的體魄,這樣才能讓疾病遠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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