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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原告標的第三人必須到庭嗎?

一、行政訴訟原告標的第三人必須到庭嗎?

行政訴訟原告標的第三人必須到庭嗎?

行政訴訟原告標的第三人必須到庭,凡是與案件過程有利害關係,或者與案件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都可以作為行政訴訟的第三人。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7條的規定,因與被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通過申請或法院通知形式,參加到訴訟中來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是第三人。

二、行政訴訟第三人的種類包括哪些

(一)權利關係第三人

由於其權利受到了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不利益處分的消極影響,參加到行政訴訟中來,提出自己獨立訴訟主張的個人、組織。當行政主體所作具體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時,該第三人可能會因此而獲得、恢復或增加某種實體性權利。

依照行政法學原理,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利益處分包含兩種情況:一是指行政主體通過具體行政行為使相對一方的個人、組織被剝奪已有的某種權利;二是行政主體通過具體行政行為使相對一方的個人、組織承擔一定的義務。這兩種情形使相對方受到了不利益處分的消極影響,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

1、治安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受害人、被行政主體處罰的一方。如果被處罰人對行政處罰起訴,則受害人為權利關係第三人。如果受害人不服行政處罰作為原告起訴,則被處罰人為權利關係第三人。

2、行政處罰案件中的共同被處罰人。如果只有一部分被處罰人作為原告起訴,另一部分被處罰人屬權利關係第三人。

3、行政確權案件的權屬爭議人。如果一部分權屬爭議人不服行政確權決定而向法院起訴的,沒有被確定為權利主體的權屬爭議人都屬於權利關係第三人。

4、行政處罰案件被處罰的利益波及人,即被處罰人租賃、借用他人房屋、運輸工具等實施某種行為而被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等措施的,其利益波及的人,在被處罰人不服處罰行為而向法院起訴時,屬於權利關係第三人。

5、行政許可(一般為排他性行政許可)案件中的未起訴的許可爭議人。如果一部分許可爭議人不服行政許可行為而向法院起訴的,另一部分許可爭議人為權利關係第三人。

6、行政合同被行政主體單方解除或變更的,如果相對方向法院起訴的,因行政合同解除或變更受到不利影響的利益波及人,為權利關係第三人。

7、行政徵收、徵用案件中,被徵收或徵用的人之外對徵收、徵用行為主張權利的他人。如果被徵收、徵用的個人、組織不服而向法院起訴的,該他人屬於權利關係第三人。

8、其他受到不利益處分消極影響的其他人。

司法機關在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時,有可能會通知案件的第三人到庭作證等,由於第三人知道案件的相關信息,若是其參與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此時可以減輕司法機關的審查壓力,並且對於第三人而言,協助司法機關辦案是職責,故此一般情形下第三人會到庭參與案件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