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不在場第三人撤銷之訴必須開庭嗎
一、原告不在場第三人撤銷之訴必須開庭嗎
沒通知原告開庭不能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沒有參加到他人之間的審判程序,針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裁決對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銷的請求,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並進行協商處理。一般來説,判決的既判力具有相對性,只約束當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會突破相對性的限制,對第三人發生作用。
這意味着一些不是案件當事人的第三人,在沒有參與案件審判的情形下,也可能接受判決的約束力。這對案外第三人是很不公平的,必須為其提供救濟措施。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成立要件
(一)適格的當事人
適格的原告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第一,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二,對撤銷之訴享有訴訟利益,這種利益來源於原判決給第三人帶來的利益損害。第三,因不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而未受到程序保障。
(二)客體範圍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不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也包括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只要實質上對第三人利益造成損害,無論是訴訟案件還是非訴案件的裁決,是針對確認之訴、給付之訴還是形成之訴,都可以適用第三人撤銷之訴。
(三)起訴期間
為避免對法律關係造成長期的不穩定,維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對第三人提起撤銷訴訟做了必要的限制。《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款規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這裏的“六個月”應理解為除斥期間。
(四)管轄法院
民訴法規定,案外人應當向做出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起訴法院可能為一審法院,也可能為二審法院。提起再審的向做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目的在於糾錯,旨在完全推翻原判決。由上級法院管轄有利於實現內部監督。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目的在於保護權利,只須撤銷原判中對第三人不利益部分對其的效力。原判法院對了解案情,便於快速解決糾紛,提高訴訟效率。另外,如生效裁判是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應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五)判決的效力問題
如果法院審理認為訴訟請求成立的,原生效裁判中對第三人不利部分對第三人失去效力,第三人得以對抗原訴當事人的請求,但在原當事人中繼續有效。但是在第三人不利部分與原訴訴訟利益不可分割時,維持原裁判在原訴當事人之間的效力就不可避免對第三人造成不利,法院就應該撤銷整個判決。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益,判決對基於原判決取得權益的善意第三人不產生影響。
綜上所述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是:起訴;審查;受理;審理。起訴:第三人為原告,並且帶齊相關的材料到法院提起申請。審查:法院在接收到申請之後會在審查期限內審查是否辦理。受理:法院在審查之後符合撤訴之訴條件的,會受理案件。審理:在受理案件之後法院會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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