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1、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
2、離婚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呈現,而書面形式應僅指離婚協議書,不應包括信件,更不應包括電子郵件等。
3、離婚協議的內容應包括三個方面,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
4、自願離婚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係。
5、子女撫養涉及3方面內容:誰行使撫養權;誰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
6、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7、離婚協議是一份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夫妻雙方進行離婚登記解除婚姻關係,是離婚協議生效的法定要件。
所以,只要離婚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生效,雙方就要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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