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條件下離婚協議有效
一、什麼條件下離婚協議有效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有效的離婚協議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3、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且就財產分割、債務承擔、子女撫養達成一致。
二、多份離婚協議的效力怎樣認定
1、存在多份離婚協議的情況下,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
當事人往往會存有一個誤區,認為在存在多份離婚協議的情況下,最後的一份肯定會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其實不然,離婚協議因涉及夫妻身份關係的解除,與合同法所調整的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有較大的不同。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該條款適用的前提是當事人已經通過協議的方式辦理完離婚手續,且該離婚協議已在辦理離婚手續的民政局進行了備案。
2、當事人雖然存在多份離婚協議,但最終未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手續,則多份協議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管是基於什麼樣的離婚原因,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一般會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務承擔方面作出適當的讓步,但該離婚協議或者財產分割協議的簽訂是以當事人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調解離婚為前提的。
如果雙方最終並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翻悔不願意按照原協議履行,原離婚協議所附的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不能成就,對當事人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
只有離婚協議有效的,才能約束當事人的行為,同時也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必要的保障。具體在滿足什麼條件的情況下離婚協議有效,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如果您對上述問題存在疑問,不妨向本站網站的律師詢問,專業的律師能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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