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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房子繼承權協議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一、放棄房子繼承權協議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放棄房子繼承權協議生效的條件是什麼

1、放棄繼承的主體。必須是已取得繼承權的人,並且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放棄繼承的時限。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在繼承前做出的,不能發生放棄繼承的法律效力,可以隨時撤銷或變更。

3、放棄繼承的方式。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

二、放棄繼承權可以反悔嗎?

不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三、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辦理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户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辦理公證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並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事實上,放棄房子繼承權也屬於單方法律行為,所以不能説是書面協議,因為放棄繼承權的這件事情不需要跟其他人進行協商。如果是受到別人的脅迫才寫了一份放棄繼承權的協議,協議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