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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撫養協議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一、遺贈撫養協議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遺贈撫養協議的生效條件是什麼

1、遺贈人須有遺囑能力;

2、遺贈人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3、遺贈人的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

4、受遺贈人須為法定繼承人範圍以外的人,且在遺贈人的遺囑生效時生存之人;

5、受遺贈人須未喪失受遺贈權;

6、遺贈的財產須為遺產,且在遺贈人死亡時執行遺贈為可能和合法。

二、遺贈撫養協議的特點有哪些?

(1)遺贈撫養協議的主體一般有限制。遺贈人只能是公民,撫養人可以是公民(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組織,而且須具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同時扶養人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2)遺贈撫養協議是一種協議行為。

(3)遺贈撫養協議雙方,互相權利,互負義務。撫養人負有對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接受遺贈人遺贈財產的權利;遺贈人享有接受撫養的權利,負有將其遺產遺贈給撫養人的義務。

(4)遺贈撫養協議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為口頭形式,以便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有利於協議的履行。

三、遺贈撫養協議的寫法是怎樣的?

甲方(遺贈人、被撫養人):

性別:

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證號:

乙方(受贈人、撫養人):

性別:

出生日期:

住址:

身份證號 :

甲方願意將本協議第一條中所有的個人財產遺贈給乙方,並由乙方承擔撫養甲方義務;乙方願意承擔撫養甲方義務,並願意接受甲方遺贈的財產,為此,就遺贈撫養相關事宜,在雙方平等自願基礎上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所有的如下個人財產在甲方去世後贈與給乙方:

(1)房產:

(2)機動車:

(3)存款:

(4)其他財產:

第二條 乙方撫養義務的約定

乙方負責甲方的吃、穿、住、行、醫療、養老等撫養義務,撫養義務是指在生活上照顧、經濟上給予幫助,精神上給予慰藉。具體為:

飲食安排:乙方負責甲方一日三餐,飲食上應照顧甲方年紀和習慣。

生活安排:保證甲方四季穿衣保障,衣物、被褥整潔、常洗常換。同時乙方應於每月十日前給付甲方生活費 元。

醫療安排:甲方生病應及時安排治療,住院等醫療費用由乙方承擔。同時乙方應於每月十日前給付甲方醫療補助費 元。其他安排 。

第三條 遺贈財產所有權的轉移

乙方在甲方生前不得轉移、處置甲方個人財產,乙方應在甲方去世之後30日內辦理遺贈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手續。不需辦理財產所有權轉移手續的,乙方佔有即視為已取得遺贈財產。

第四條 遺贈財產的保管、管理和維護責任

第五條 喪葬事務辦理及費用承擔

甲方過世後的喪葬事務由乙方負責,乙方應當按照當地政策和風俗辦妥甲方喪葬事務。辦理甲方喪葬事務的費用首先由甲方去世後留下的財物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遺贈撫養協議的執行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指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負責監督本協議書的履行。

第七條 本協議的解除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協議;

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協議內容,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如果乙方在甲方生前未經其同意處置(包括但不限於贈與、買賣、設置抵押等)甲方的個人財產,甲方有權解除該協議。

第八條 違約責任

甲方單方處置遺贈的財產導致本協議解除,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退還已支付的扶養費;

乙方無故不履行撫養義務導致本協議解除,不得享有受遺贈的財產,已支付的扶養費也不予退回。

第九條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成立,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市公證處 辦事處留存一份。

第十一條 本協議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關於遺贈撫養協議書當中的這些條款,具體的內容肯定不能由遺贈方單方面擬定,當事人所指定的撫養人不是必須要承擔撫養義務的,如果不願意接受遺贈,也不想承擔任何的撫養義務,是無法形成遺贈撫養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