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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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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如果男女雙方想要離婚,就必須辦理離婚手續。我國倡導婚姻平等自由,公民既是結婚自由,離婚也是自由的。在要辦理離婚的時候,男女雙方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訴訟離婚很好理解,就是通過法院調解、分配來進行離婚辦理。而協議離婚,則是建立在雙方自主、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相商量,擬定離婚的條件最後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那麼,協議離婚具體需要遵循什麼樣的條件呢?

一、協議離婚的條件

首先一點是,選定民政局辦理離婚,這個民政局的選取必須是男女其中有一方的户口是這個民政局轄區內的常住户口。這就是我們通俗説的要到户口所在地辦理離婚手續。

第二個條件是,男女雙方必須是合法夫妻,所謂合法,就是是按照法律規定有辦理結手續的,已經登記結婚的。比如説同居未領證的“夫妻”,婚就不存在“協議離婚”了。同時,還要雙方是完全出於自己的意願去離婚的,而不是受他人脅迫、威脅去離婚的。

第三點,就是説男女雙方已經去名下共同的財產如何分配達成了協議,如果存在債務,也包括對後續的債務要如何償還做出了協商。還有很重要的一點是,如果有子女,還必須對子女的未來的照顧、教育費用等有了協商的結果,而且要雙方都同意、認可。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協議離婚的程序:

1、申請

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的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對於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

通過協議離婚方式離婚的,即使男女雙方身在異地他鄉,男女雙方也必須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雙方均在外打工,不在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則雙方均必須回到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最後一點,如果去辦理離婚手續,需要男女雙方親自一同去辦理,不能請別人代辦。

協議離婚對雙方而言都比較方便,花費的時間也比較短。協議離婚時簽訂的協議也是有法律效力的。當然,如果雙方協商不成,也可以去法院訴訟離婚,相比較而言,打官司離婚,需要耗費的時間長,手續也會多一些了。

標籤:離婚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