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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誰來管轄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主題僅限定於家庭成員之間,這裏的家庭成員是指法律規定的近親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法院作出人身保護令裁定後,將會把裁定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當地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等有關組織。人身保護令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公安機關及村委會、居委會等應當協助執行。收到送達後的有關機關和組織將在規定期限內,指派人員與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進行談話。如果被申請人無視“人身安全保護令”,照樣進行騷擾、跟蹤、實施暴力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訓誡、根據情況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等處罰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誰來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