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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協議有哪些效力限制

婚內協議有哪些效力限制
律師解析:婚內協議有如下效力限制:
1、婚內協議一般不得限制夫妻雙方人身權利,否則可能認定無效,例如,要求女方不得生育子女等;
2、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
3、其他限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