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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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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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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通過協議方式離婚的夫妻來講,此時除了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外,同時還要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書。其中就離婚的相關事項做出明確的處理,那到底這個離婚協議有哪些內容呢?若你對此不是很瞭解,不妨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看看。

一、離婚協議有哪些內容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協議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離婚原因。

(2)雙方同意離婚的表示。

(3)對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生活安排。離婚後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撫養費包括教育費如何給付。不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對子女的探視問題。

(4)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

(5)一方有困難另一方實施經濟幫助的具體時間,內容包括無房屋產權無房可居一方的居住問題如何解決。

(6)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對一方有法定過錯的即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7)違反協議的責任。

二、離婚協議什麼時候生效

離婚協議是登記離婚的前提,當事人登記離婚,必須向民政部門提交就離婚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達成的協議。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後,如一方反悔,拒絕辦理離婚登記,另一方要離婚,只能通過訴訟途徑。此類訴訟中,當事人曾經達成的離婚協議稱為訴前離婚協議。

(1)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協議;

(2)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可以推斷,這一協議對男女雙方之“法律約束力”也是指離婚後的效力。

(3)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並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了協議;

(4)明確規定在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問題的條款及作為離婚協議組成部分或附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5)離婚後一年內,男女雙方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離婚夫妻瞭解離婚協議有哪些內容,無非就是看自己在實際進行約定的時候,需要在哪些方面做出明確的説明,這樣才能避免自身的利益受到損害。而通常情況下,離婚協議在生效之後,就不能再反悔了。當然,特殊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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