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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財產協議中三種限制效力的約定是什麼

一、婚內財產協議中三種限制效力的約定是什麼

婚內財產協議中三種限制效力的約定是什麼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的約定撫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責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內財產協議中關於不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的約定,不能説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陷入經濟困難、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人的債務由一方承擔的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債務,這類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該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的約定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如果對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醫藥費用。

二、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

1、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是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自願對自己的財產作出的處分行為,不存在着欺詐、脅迫的情形,出於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3、但是此協議如果在沒有解除婚姻關係的情形下,夫妻一方請求按照協議約定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若一旦夫妻雙方解除夫妻關係,一方主張按照財產分割協議的內容分割共同財產的,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