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如何簽訂,有哪些限制
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的約定就是婚內財產協議。簽訂協議須依照法律規定來籤,那婚內財產協議如何簽訂?簽訂協議都會受法律限制,那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有哪些限制?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分別進行討論,具體內容請看下文。
一、婚內財產協議如何簽訂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婚內財產協議的主要內容:
1、明確婚前財產的範圍及歸屬;
2、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及使用方法;
3、確立夫妻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權利、義務;
4、協議的生效、撤銷;
5、違約責任。
二、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有哪些限制
1、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不能免除
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現在生活中有不少要求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要求不願要孩子,誰要孩子誰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此類約定的效力,不能説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於困頓,無力獨自承擔孩子的撫育費用時,另一方顯然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對第三者的債務由一方承擔(對內對外效力)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也就説這種約定只對夫妻雙方有效力,除債權人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不能對抗第三人。
3、對夫妻間扶助義務不能免除
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不等於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於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並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承擔。
婚內財產協議着重在處理婚內財產關係,無論如何,都是對婚內財產關係的一種合意。但夫妻之間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也是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做出才行,不然這樣的協議也就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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