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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財產製協議的效力有哪些

夫妻約定財產製協議的效力有哪些

一、夫妻約定財產製的效力。

夫妻之間依法達成的有關夫妻財產製的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體現在:

(1)依法達成的夫妻約定財產製的協議,非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

(2)夫妻約定財產製的協議,雙方均應認真遵守,如約履行。

(3)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和分割發生爭議的,如果有夫妻約定財產製的協議,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內容加以處理

二、夫妻約定財產製對第三人利益的影響。

夫妻在共同生活過程中,難免會與第三人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為了維護交易的安全,防止婚姻當事人利用夫妻約定財產製規避法律和損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條法律特別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

三、夫妻約定財產製的約定方式。

夫妻約定財產製的約定方式,只能採用書面形式。這一法律規定的原因在於,夫妻財產製的約定不僅涉及到夫妻雙方的重大財產利益和婚姻家庭生活的物質保障,而且還影響到第三人的財產利益,所以,法律要求夫妻約定財產製的約定方式採用書面形式,以利於準確地表達夫妻雙方關於約定財產製的真實意思表爾,防止發生財產糾紛,有效地保護第三人的合法債權。

四、夫妻約定財產製的約定內容。

依據本條規定,約定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1)夫妻可以約定,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2)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或者歸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我國相關的合法結合的婚姻雙方可以對自身的財產進行約定,這類約定財產協議對雙方具有約束的效力。約束雙方的財產分配的效力。我國對這類約定財產協議內容進行保護,保護我國這類約定的財產分配,雙方應詳細的書寫這類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