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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效力有哪些

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婚前協議效力有哪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及相關司法解釋,婚前協議,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但這僅是對財產而言,不包含對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對第三人而言,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間具有婚前協議的,不得以婚前協議對抗第三人,簡單點説,對第三人無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