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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的性質及效力有哪些

離婚1.39W

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離婚協議應屬於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一、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係條款是無效的。
二、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係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協議的性質及效力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