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承運人責任不用承擔賠償的有哪些?
一、侵權責任承運人責任不用承擔賠償的有哪些?
(一).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僱人在駕駛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過失
(二).火災,但是由於承運人本人的過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災,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險或者意外事故
(四).戰爭或者武裝衝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罷工、停工或者勞動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
(八).託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他們代理人的行為
(九).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貨物包裝不良或者標誌欠缺、不清
(十一).經謹慎處理仍未發現船舶潛在缺陷
(十二).非由於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僱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1] 。
二、侵權責任的損害賠償是怎麼樣的?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綜合上面所説的,承運人就是承擔保障貨物可以安全送到的人,對於此人如果發生債權責任那麼是需要承擔一切的賠償,如果主要原因不再本人,那麼也是可以進行免責的,但前擔一定要在法律所規定的範圍之內,所以,不同的情形所承擔責任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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