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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不承擔侵權責任可否不為被告

發包人不承擔侵權責任的,發包人也可能會成為被告,實際施工人可以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發包人不承擔侵權責任可否不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