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和發包方分別承擔哪些義務
(1)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承包方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一項獨立的權利,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包括髮包方在內的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僅如此發包方還有義務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解除、變更土地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權依法自主組織生產經營活動,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實行家庭承包制的一個重要內容,克服了過去“吃大鍋飯”、“大集體”的弊端,極大地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因此,發包方有義務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承包方依法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發包方不得干涉。
(3)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而且,作為發包方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和承包合同規定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費。與此相對應,發包方也有義務依照承包合同的規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如向承包方提供機械耕作、排灌、植保、良種、生產資料供應、農產品運銷等方面的服務。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和服務內容的差別,發包方也可以收取適當的費用,這樣做既為承包方提供了服務,又壯大了集體經濟實力。
(4)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土地利用的基本依據,發包方在發包土地、依法調整承包地的過程中,必須認真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得違反規劃佔用耕地或者開發利用其他土地資源。作為農業基礎設施的鄉村機耕道路、機井和灌溉排水等工程建設,通常涉及本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用,而且依靠個別承包户的力量又很難完成,必須由發包方統一組織進行。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例如《農村土地承包法》第67條的規定,發包方在承包過程中不得違反規定預留機動地或者增加機動地的面積,預留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
2、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方的義務
(1)維護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我國是一個土地資源匱乏的國家,人多地少是我們的基本國情,必須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為此,國家建立了嚴格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嚴格控制農用地轉為非農用地,對耕地實行特種保護,以確保國家的糧食安全。承包地是用於農業的土地,承包方必須維持承包地的農業用途,不得擅自將承包地用於非農業建設。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該項義務要求承包方在承包經營的過程中,應當保護承包地的土地生態及其環境的良好性能和質量。在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同時,注意採取相應的措施,保護土地的質量和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鹽漬化等,保護和提高地力。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按照《土地承包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規定承包方承擔其他義務。地方性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無權給承包方設定新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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