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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一、對於承包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承包是當事人間以合同約定的一種經營管理行為,承包者只是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者。承包者最基本的權利是收取承包收益。其應承擔的義務主要有,中外合營企業的承包者應接受該合營企業董事會的監督;對所承包企業的財產沒有任何處分權,並且不得將所承包企業的財產轉讓、變賣、轉移、抵押、出租或贈與;定期向所承包企業的董事會報送企業財務報表。最重要的是,承包者應保證,於承包經營期滿時,所承包的企業能夠扭虧為盈或經營狀況有明顯改善。這種保證形式由風險保證金,或由銀行出具的不可撤銷、但合營企業可以單方提款的保函形式提供。而且承包者須於每年第一季度內向合營企業提交承包經營風險保證金保函或風險抵押金。抵押金不得再另設擔保,亦不得以合營者的出資作抵押。無論哪種保證形式,其數額均不得低於當年承包利潤總額的百分之五十。承包經營期間,合營企業的負債餘額不得超過當年承包利潤的總額。此外,承包經營期間,承包者可以以所承包企業的名義貸款,但須經董事會同意。承包經營開始前、承包經營期內中止以及承包期滿時,應對所承包企業進行資產的清理與核對的工作並辦理移接。資產的清理與核對應經過大陸註冊會計師的驗證方為有效。

二、流程

1.申請報告;

2.董事會關於實行承包經營的決議;

3.經董事會批准,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業扭虧為盈的具體措施的報告;

4.承包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

5.承包經營合同;

6.原企業合同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7.主管部門、財政税務部門對該企業承包經營的意見;

8.審批機關需要的其他有關文件。審批機關(經營項目的主管機關)自接到全部文件起三十日內決定批准與否,如果審批機關認為承包合同不符合法律規定或屬於顯失公平的,可以要求承包經營者限期修改,否則不予批准。自審批機關發給合營企業批准承包經營的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承包經營者應持已交納風險抵押金或風險保證金保函的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標籤:承包 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