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糾紛是否屬於勞動糾紛
原勞動部《關於履行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合同的爭議是否受理的覆函》(勞辦發〔1993〕224號)規定,企業實行內部責任制後與職工簽訂的承包合同與勞動合同有很大差別,一般不屬於勞動合同,因此在工作中應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勞動合同的傾向。
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資福利等應在勞動合同中規定的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內容,則該合同帶有勞動合同的某些屬性。職工與企業因執行承包合同中有關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
《關於承包合同引起勞動爭議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4〕142號)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關於履行企業內部承包責任合同的爭議是否受理的覆函》(勞辦發〔1993〕224號)規定,處理職工與企業因執行承包合同有關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規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時,應商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涉及承包合同中非勞動權利義務方面的標的、內容及應承擔的違約經濟責任予以確認。如果這些條款不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則可以作為處理上述勞動爭議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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