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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建設工程糾紛律師解決糾紛的途徑是什麼

濟南建設工程糾紛律師解決糾紛的途徑是什麼

在濟南,建設工程在施工期間有時會因為工程質量問題或工程款的結算問題、行政審批問題等而與相對方發生糾紛,但是發生糾紛後如何選擇快速有效的辦法來解決問題才能避免或挽回更大的損失呢,小編今天就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濟南建設工程糾紛律師解決糾紛的途徑有哪幾種

一、建設工程糾紛的主要種類

建設工程糾紛主要有民事糾紛和行政糾紛兩類。

二、建設工程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民事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1、和解

和解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就已經發生的爭議進行協商、妥協與讓步並達成協議,自行(無第三方參與勸説)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通常它不僅從形式上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對抗,還從心理上消除對抗。

和解可以在民事糾紛的任何階段進行,無論是否已經進入訴訟或仲裁程序,只要終審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決未作出,當事人均可自行和解。和解也可與仲裁、訴訟程序相結合: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已提請仲裁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或調解書;已提起訴訟的,可以請求法庭在和解協議基礎上製作調解書,或者由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法院記錄在卷。

2、調解

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應糾紛當事人的請求。以法律、法規和政策或合同約定以及社會公德為依據,對糾紛雙方進行疏導、勸説,促使他們相互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活動。

在我國,調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以及專業機構調解。

3、仲裁

仲裁是當事人根據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達成的協議,自願將糾紛提交第三方(仲裁機構)作出裁決,糾紛各方都有義務執行該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該法的調整範圍僅限於民商事仲裁,即“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糾紛”;勞動爭議仲裁等不受《仲裁法》的調整,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等不能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點如下:

(1)自願性。

(2)專業性。

(3)獨立性。

(4)保密性。

(5)快捷性。

(6)裁決在國際上得到承認和執行。

4、訴訟

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裁判、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等。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是調整和規範法院及訴訟參與人的各種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民事訴訟的基本特徵是:

(1)公權性。

(2)程序性。

(3)強制性。

(二)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

行政糾紛的法律解決途徑主要有兩種,即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1、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該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複議的基本特點是:

(1)提出行政複議的,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作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未作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照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行政複議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行政複議的結論作出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2、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的主要特徵是:

(1)行政訴訟是法院解決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法律救濟的同時,具有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功能;

(3)行政訴訟的被告與原告是恆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機關,原告則是作為行政行為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不可能互易訴訟身份。

通過上述內容我們瞭解到,濟南建設工程糾紛律師解決糾紛的途徑主要分為民事的和解、調解、仲裁、訴訟四種途徑和行政的複議與訴訟兩種途徑。但是無論尋求哪種途徑都是為了儘快的解決糾紛,使工程能夠在符合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按時完工,因此互相諒解、配合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菏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