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和承包方的區別是什麼?
施工合同糾紛1.12W
律師解析:發包人是指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發包人有時稱發包單位、建設單位或業主、項目法人。承包人是指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承包人有時也稱承包單位、施工企業、施工人。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承擔以下責任:
(1)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
(2)接受發包人的監督。
(3)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
(4)發包人經檢驗驗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經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失。
發包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確保建設承包單位準時進入施工現場。(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設備。
(3)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
(4)組織驗收。
(5)支付價款,接收工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條
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承擔以下責任:
(1)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準時進入施工現場,按期開工。
(2)接受發包人的監督。
(3)確保建設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
(4)發包人經檢驗驗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經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價、拍賣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失。
發包人應承擔以下責任:
(1)做好施工前的一切準備工作,確保建設承包單位準時進入施工現場。(2)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質量的材料、設備。
(3)對工程質量、進度進行檢查。
(4)組織驗收。
(5)支付價款,接收工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七條
發包人在不妨礙承包人正常作業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對作業進度、質量進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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