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規範實施細則是什麼?

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規範實施細則是什麼?

建築工程每一個細節都是需要注意的,檢測合格才能使用。質量合格與否關係到使用者和整個社會的利益,一個環節出問題就有可能導致很多不容忽視的問題。建築施工、檢測人員都必須按照法規進行具體操作。我國各省市都制定了條款,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規範實施細則是什麼?以下是細則條款:

一、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規範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的監督管理,規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為,根據《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申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以下簡稱質量檢測),是指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接受委託,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對涉及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結構安全和主要功能的項目進行抽樣檢測,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與裝飾材料、構配件與部品進行見證取樣檢測,出具檢測報告,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活動。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行政區域內檢測機構的資質審批,對全省檢測機構和質量檢測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城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質量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檢測機構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檢測機構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資質證書後,方可從事相應的質量檢測活動。

從事質量檢測活動,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技術標準、規範,確保檢測質量。

第五條 檢測機構資質按其檢測能力和業務範圍,分為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和專項檢測機構資質。

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包括建築工程材料見證取樣檢測和市政工程材料檢測。

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包括地基基礎工程檢測、主體結構工程現場檢測、建築幕牆工程檢測、鋼結構工程檢測、建築工程可靠性鑑定、建築節能工程檢測、室內環境檢測、建築智能工程檢測、預拌混凝土檢測、預拌砂漿檢測和預製混凝土構件檢測。

檢測機構資質標準見附件一,各項資質檢測儀器、設備配置見附件二。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預製混凝土構件企業實驗室的工作質量直接影響產品質量和工程質量,實行資質管理,僅對本企業產品出具檢測數據,用於企業內部產品質量控制,不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第六條 推進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技術進步,鼓勵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新技術、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利用,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和設備。

第二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申辦檢測機構資質應提交下列資料:

1、《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及電子版(見附件三);

2、企業法人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企業資信證明及股權設置情況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3、與所申請檢測資質範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原件及複印件(預拌混凝土檢測、預拌砂漿檢測和預製混凝土構件檢測除外);

4、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學歷證書、職稱證書、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及其個人工作簡歷及相關證明材料;檢測技術人員名冊、身份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證明、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執業資格證書、崗位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5、檢測機構管理制度和質量控制措施,即《質量手冊》、《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

6、檢測機構的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及其計量檢定合格證書,固定辦公、試驗場所的圖紙,試驗儀器、設備位置圖,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檢測機構計量認證證書與工商營業執照中的單位名稱必須完全一致。檢測機構提交的複印件必須加蓋企業法人印章。

第八條 檢測機構申辦檢測資質,應向企業註冊地設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本細則規定的申報材料,並交驗相關證件、證明原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單位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機構。

第九條 設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受申報材料後,應當根據《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標準》和《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儀器設備配置一覽表》規定的標準,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意見。

第十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後,應當即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向申請人出具受理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內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組織專家安排現場考核評審。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資質標準的申請單位審批完畢,並作出書面批准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自作出核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檢測機構資質證書》,並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現場考核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一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對檢測機構進行現場考核評審時,應對考核對象的資質條件、內部管理、技術能力等做出客觀評價,提出核查意見,填寫《遼寧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考核評審表》。

第十二條 《檢測機構資質證書》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為3年。

第十三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檢測機構應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質延續申請,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複查合格後,加蓋公章或換髮新證;逾期未申請複查的,資質證書自行作廢。

檢測機構遺失資質證書,應當公開聲明作廢,並於15日後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補辦。

第十四條 檢測機構可取得一項或多項檢測資質。檢測機構申請多項檢測資質的,除須滿足附件一的相應資質標準外,其註冊資金應按檢測項目疊加或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人員、設備、辦公、試驗場所等應滿足檢測活動的需要。

第十五條 檢測機構申辦質量檢測資質數量每年限定在2項之內(含2項)。

第十六條 檢測機構因改制或者分立、合併,關鍵技術人員和設備發生變化,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資質條件變化的,檢測機構應根據變化後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實施細則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資質。

第十七條 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檢測機構的資質註銷手續:

1、資質有效期屆滿,未重新核定資質的;

2、檢測機構破產、歇業的;

3、資質證書被依法撤回、吊銷的。

第三章 責任與義務

第十八條 檢測機構對申請資質的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在核定的資質範圍內開展檢測業務。

檢測機構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開展檢測工作,出具檢測報告。

檢測機構應當對其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檢測機構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標準、規範,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偽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第二十條 檢測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在30日內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破產、撤銷、歇業的,應當在30日內將資質證書交回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註銷。

第二十一條 檢測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以上(含兩個)工作單位。

檢測技術人員工作單位變動的,應辦理變更手續,在原檢測機構從業不滿一年的,不得辦理變更手續。

檢測技術人員必須經過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的檢測業務培訓,取得上崗培訓證書,方可從事質量檢測工作。

檢測技術人員的上崗資格實行動態管理和年度工作考核制度。

第二十二條 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機構有行政隸屬關係和其他利害關係。

檢測機構不得承接與其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供應商的檢測業務。

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監製建設工程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第二十三條 檢測機構的檢測儀器、設備的性能和精確度及使用除符合國家標準、規範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測設備、儀器、儀表應採用定設備、定崗位、定人員的辦法進行管理,建立儀器設備檔案,制定維護計劃,定期進行維護管理,保持良好運行狀態;

2、檢測設備、儀器、儀表操作人員應經專門培訓,熟悉操作規程和操作要求,能正確操作和維護,按時、按規定填寫儀器設備使用和維護記錄。

3、對非定型生產的專用檢測設備、新開發的檢測設備、從以機測為主改為自動採集信號為主的技改設備以及其他用於檢測的非標準檢測設備,均應當按規定程序通過鑑定並經檢定或者校準合格後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檢測機構應當建立檢測試樣留樣制度。規範、標準明確要求留置的試樣,應按規定的程序、環境、數量、時間和要求留置;規範、標準無明確要求的,非破壞性檢測且可重複檢驗的試樣,應在樣品檢測或試驗後留置3天;破壞性試樣,應在樣品檢測或試驗後留置2天。留置試樣應有明確標識。

第二十六條 檢測報告應公正、科學、規範,並符合下列規定,方可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1、檢測報告採用全省統一規定的表格格式;

2、由檢測機構按規範規定在施工現場採樣、封樣進行檢測,檢測結論應對其試件所代表母體的質量狀況負責,嚴禁出具“僅對來樣負責”的檢測報告。

3、由建設或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按有關見證取樣送檢制度送樣,或由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採樣、封樣的,檢測報告應註明見證單位和見證人。

4、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應字跡清楚、結論明確,並有檢測人員簽字、審核人簽字、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簽字。有註冊專業工程師要求的專項檢測報告,應加蓋註冊工程師專用章。

5、檢測報告應加蓋檢測專用章和計量認證章(CMA章);多頁檢測報告在側面騎縫處加蓋檢測專用章。

6、檢測機構在工程現場進行抽樣或現場檢測,其檢測報告應包含足夠的信息,如工程概況、檢測內容、檢測依據、檢測方法、取樣方式、數量、部位及相應的規範要求、檢測結果等內容及其它相關記錄和技術資料。

第二十七條 承擔專項檢測的現場檢測,現場檢測人員不得少於2人。

第二十八條 檢測機構應加強檢測資料管理,建立台帳,檢測合同、委託單、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分類,連續編號,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數據不得隨意抽撤、塗改。單獨建立檢測結果不合格項目台賬。

檢測機構資料歸檔保存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九條 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相關技術標準情況,以及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條 檢測機構應當採用計算機自動採集數據系統,及時更新和淘汰落後的檢測技術、儀器和設備。

第三十一條 檢測機構和委託方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收費標準收取、支付檢測費用,不得隨意抬價或壓價,無收費標準的項目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收費。

第三十二條 檢測機構承接檢測業務應當與委託方簽訂書面合同。其內容包括委託檢測的內容、執行標準、雙方責任、義務以及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質量糾紛及投訴鑑定檢測由舉證方委託,由雙方共同認可的檢測機構複檢,複檢結果由舉證方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備案。進入司法程序的鑑定檢測由法院委託。

單位工程的專項檢測業務,可以多項業務委託一家檢測機構,或一項業務委託一家檢測機構;建設單位不得將一個檢測類別中的檢測項目拆分再委託給其他檢測機構。單位工程的見證取樣檢測業務應委託一家見證取樣檢測機構。

檢測機構不得轉包檢測任務。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篡改檢測報告,不得明示、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第三十四條 持本省檢測資質證書在省內跨地區承接業務的,應在承接每一項檢測業務後到工程所在地設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告知性備案。

第三十五條 省外檢測機構進入本省承接檢測業務,應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省外檢測機構承接每一項工程檢測業務後還須到業務所在地設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工程項目登記。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 設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質量檢測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質量檢測管理工作。

設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質量檢測監控系統,與本地區質量檢測機構試驗設備聯網,統一監控本地區各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數據。

第三十七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檢測機構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1、是否符合本細則規定的資質標準;

2、是否超出資質範圍從事質量檢測活動;

3、是否有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行為;

4、檢測報告是否規範,是否符合相關要求,是否真實;

5、檢測機構是否按有關技術標準和規定進行檢測;

6、儀器設備及環境條件是否符合計量認證要求;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檢查措施:

1、進入檢測機構的工作場地和施工現場進行抽查;

2、向檢測機構有關人員調查、瞭解情況,被調查人員有配合調查的義務;

3、查閲、複製檢測機構的有關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4、組織進行比對試驗以驗證檢測機構的檢測能力。

第三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為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對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並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有關試樣和檢測資料。

第四十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檢測機構及其檢測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每次檢查的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應做出記錄,並由參加檢查的監督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字後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監督檢查要形成檢查報告,報告應包括檢查組人員名單、檢查內容、發現問題等,並由檢查組負責人和成員簽字。

第四十一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按規定權限進行處理,並以書面形式發出整改要求,責令有關單位採取措施予以改正或消除事故隱患,並於15個工作日內報告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二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檢測機構進行相關檢測項目的比對試驗,提高檢測業務水平。

第四十三條 省、設區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檢測信息化工作,建立檢測單位信用檔案制度,對從事檢測活動的單位和人員實施動態管理。對檢測機構或者檢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和其它不良行為,應記錄在檢測機構的信用檔案內並在有關媒體上公佈。

第四十四條 檢測機構承接與其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的施工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供應商等檢測業務的,其所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竣工驗收依據。

第四十五條 涉及質量檢測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也可以向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建設單位將檢測業務委託給指定的檢測機構。

第四十七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和處理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箱。

對檢測機構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工程建設標準規定的檢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投訴。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舉報投訴後,應當及時核實並依據有關規定對檢測機構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於30日內將處理意見答覆投訴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細則的相關規定,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四十九條 檢測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資質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1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

第五十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資質證書,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資質證書。

第五十一條 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者鑑定結論的,3年之內不得申請增加檢測資質。

工程建設質量要求有關單位必須在規定的法律範圍內履行自身責任,檢測之前先申請,提交各項材料,最終獲得證書才可檢測。檢測時,檢測人員取樣後應使用不同專業機器進行技術檢測並出具統一形式的報告。檢測數據由專門人員進行檢查,出現糾紛的,可找第三方機構檢測,同時進行訴訟。有疑問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