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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規程具體內容是什麼

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規程具體內容是什麼

為了保證相關工程質量在施工和驗收過程中有一個可以遵循的標準,安徽省專門出台了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規程,規程中對於相關術語、檢驗流程、檢驗報告、檢測能力等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並且對檢測協議也有相關的範本進行參考,下面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具體的規程。

《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技術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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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為規範本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統一檢測流程和管理,保證檢測結果的真實性、科學性與公正性,促進檢測工作有序健康發展,制定本規程。

1.2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的檢測機構、從事企業試驗活動的實驗室,均應遵守本規程。

1.3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除應遵守本規程外,還應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規程的規定。

2 術語

2.1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是指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接受委託,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及功能項目的抽樣檢測和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構配件見證取樣檢測。

2.1.1 企業試驗活動

企業試驗活動是指施工企業的試驗室(或部門)根據企業施工要求,按照國家、行業以及企業標準對進入現場用於工程的建築原材料、半成品、構配件等的質量性能進行驗證的試驗活動,也包括對本企業提供的產品出具質量證明的活動。監理企業的監利平行檢驗屬於企業試驗活動範疇。企業試驗活動僅限於為本企業施工(或產品)服務,監理企業在工程監理中實施的平行檢驗,作為監理的一種手段,僅限於項目監理活動中。

2.1.2 見證取樣檢測

在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中具備見證資格的人員見證下,現場取樣並委託檢測機構所進行的檢測。

2.1.3 抽樣檢測

從檢測批中抽取樣本,通過對樣本的測試確定檢驗批質量的檢測方法。

2.1.4 檢測合同

檢測機構與委託方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合同和委託書的總稱。

2.1.5 委託書

用於明確每次檢測內容的協議,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

2.1.6 檢測任務書(單)

檢測機構向內部檢測部門下達檢測任務,提供檢測工作所需信息的通知書。

2.1.7 原始記錄

由檢測活動產生能再現檢測過程並記載檢測活動所採集的數據和完成各類活動的證據。

2.1.8 檢測報告

檢測機構出具檢測結果的書面報告。

2.2 取樣員

檢測單位、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中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經過培訓,負責檢測試樣取樣、製作的技術人員。

2.2.1 見證人

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具備建築施工試驗知識,並經省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認可的,負責現場檢測試樣的取樣、製作、送樣過程真實性見證的技術人員。

2.2.2 自動採集

使用數據採集設備將檢測數據自動記錄並傳輸到檢測軟件進行數據處理的一系列過程。

3 基本規定

3.1 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應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介機構,其工商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應包括有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業務。

3.2 企業試驗室是企業中專門從事試驗活動的部門,屬於企業質量保證體系的組成部分。企業試驗室的試驗業務範圍:本企業承攬的工程(或生產產品)非見證試驗項目、以及列入驗收標準但未列入《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附件一的檢測項目。

3.3 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業務必須依法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核準的資質範圍內出具的檢測報告可作為工程竣工驗收的依據;獲得行業協會《試驗能力評估證書》的企業試驗室在其能力範圍內的試驗報告可以作為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使用。

3.4 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3.5 檢測機構開展的檢測工作、企業的試驗活動應執行國家、行業、地方現行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或企業標準。

3.6 檢測機構應與委託方簽訂書面檢測合同或填寫委託書,委託檢測的項目、種類、數量和批次應符合現行規範要求,必須按規定執行見證取樣送檢制度。

3.7 檢測機構應執行密碼管理制度,檢測機構和企業試驗室都應當單獨建立不合格試驗項目台賬。

3.8 檢測機構應使用經鑑定符合要求的、能網上自動傳輸、適於監管的檢測管理軟件。對混凝土抗壓強度、砂漿抗壓強度必須採用經過鑑定的數據自動採集系統,其檢測結果應在檢測軟件中自動生成。其他檢測項目應逐步推行數據自動採集系統,並按有關規定期限實施。

3.9 檢測機構應按季度採用電子數據的形式向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報送本機構上季度所承擔的工程檢測項目的基本情況。

3.10 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業務後,應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檢測機構對出具的檢測報告負有法律責任,檢測報告必須實事求是,數據準確可靠,必須由檢測人員、檢測機構授權的審核人員及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報告授權簽發人三名不同的人員簽字,並加蓋檢測機構資質圖章和公章(或檢測專用章)後方可生效。

3.11 檢測機構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檢測合同、委託書、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應當按年度統一連續編號歸檔,不得抽撤、塗改。

3.12 企業試驗活動程序應按企業質量管理規定執行,試驗結果對企業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試驗資料應按工程建檔保存,報告的審查簽發可參照檢測機構檢測報告的管理模式進行。

3.13 檢測機構不得轉包檢測業務,不得超資質範圍檢測;企業試驗室不得從事本企業範圍以外的試驗活動。

3.14 檢測機構和企業試驗室的人員不得同時受聘於兩個及兩個以上檢測機構或單位,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製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3.15 檢測機構應持資質證書承接業務。省內跨區檢測時應到工程所在地質量監督站辦理報告手續,接受監督管理;設立分支機構的應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省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需要固定場所檢測的應當在檢測業務所在地建立滿足檢測條件的試驗室。

3.16 外省檢測機構入皖開展檢測業務時,應持機構註冊地所在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法的資質證書等材料到安徽省建設廳備案,必要時對其能力進行核驗。

4 檢測流程

4.1 業務受理

4.1.1 簽訂委託試驗合同

檢測機構承接業務時,應與委託方簽訂檢測合同。合同文本可參照附錄1。檢測合同中的甲方應為建設單位。

4.1.2 填寫試驗委託單

檢測機構受理委託試驗,應指導委託人填寫試驗委託單,確認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驗收樣品、描述狀態,委託人、見證人、接收人簽字確認。

委託單的編號應分類連續編號。

當需要現場抽樣時,辦理委託手續,採集基本信息,商定抽樣時間。

4.1.3 樣品編號

根據委託單,核對樣品後,對樣品進行唯一性編號和標識,進行樣品流轉。

1 樣品的編號應分類體現唯一性。

2 樣品編號應與委託編號相關聯,和試驗記錄、試驗報告編號相一致。

3 檢測人員根據流轉單核對樣品,做試驗前的準備。

4 現場檢測人員根據委託單的要求結合檢測方案實施檢測。

4.1.4 檢測機構應保證檢測樣品在流轉過程中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做好標識。

4.2 檢測實施

4.2.1 試驗室檢測

1 檢測人員實施檢測前,應核對流轉單和樣品的一致性。

2 檢測人員檢查試驗環境條件、儀器設備狀態,並應填寫儀器設備使用記錄和環境記錄。

3 根據檢測標準或方法要求製備樣品。

4 檢測人員依據相關的標準、規範、作業指導書實施檢測,填寫或打印檢測原始記錄。

5 檢測完成後再次檢查儀器設備狀態並做好相應記錄。

6 已檢樣品應進行狀態標識並放入規定的區域。

4.2.2 現場檢測

1 必要時,應根據委託單的要求編制檢測方案,主要內容:

1)工程概況;

2)檢測目的或委託方的檢測要求;

3)檢測依據和選用的檢測方法;

4)檢測的數量和抽樣方案;

5)檢測人員和檢測設備;

6)檢測工作進度計劃;

7)所需要的破壞工作;

8)檢測中的安全措施;

9)檢測中的環保措施。

2 開始檢測前,檢測人員應核對委託單和檢測對象的一致性。

3 檢測人員應檢查設備狀態、環境條件並做好相應記錄。

4 檢測人員進入檢測現場應做好安全防護。

5 檢測人員依據相關的標準、規範、檢測方案、作業指導書實施檢測,填寫檢測原始記錄。

6 現場檢測過程中應注意觀察環境條件的變化情況,當條件發生變化並超出允許範圍時,應立即停止工作,直至恢復到規定的條件後方可繼續進行檢測。

4.2.3 現場檢測應根據相應的標準、規範的要求進行抽樣,抽樣應有代表性、真實性、隨機性。

4.2.4 檢測機構應保證檢測數據的客觀、準確、公正。

4.2.5 檢測機構應建立檢測結果異常情況的處理制度。

4.2.6 檢測機構應建立不合格結果的報告制度。

4.3 檢測原始記錄

4.3.1 檢測原始記錄應有固定格式,包含足夠的信息以保證其能夠再重現。

1 試驗室檢測記錄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原始記錄名稱;

2)樣品編號、接樣日期、檢測日期;

3)樣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單位、代表數量;

4)樣品狀態描述;

5)檢測的依據和方法;

6)使用的主要儀器設備名稱和編號;

7)檢測環境;

8)檢測數據;

9)計算結果;

10)計算公式、圖表(必要時);

11)檢測中異常情況的描述和記錄;

12)檢測、複核人員的簽名;

13)原始記錄還應記錄委託單位、工程名稱、工程部位。

委託單位、工程名稱

2 現場檢測記錄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原始記錄名稱;

2)委託單編號、委託日期、抽樣日期、檢測日期;

3)抽樣依據、方法、地點、數量、樣本基數、批量;

4)樣品狀態描述;

5)檢測原因、檢測的依據和方法、抽樣情況説明及其它;

6)使用的主要儀器設備名稱和編號;

7)檢測環境;

8)檢測數據;

9)計算結果;

10)計算公式、圖表(必要時);

11)檢測中異常情況的描述和記錄;

12)檢測、複核人員的簽名;

13)現場檢測還應記錄委託單位、工程名稱、工程部位,見證人的單位及見證人簽名。

4.3.2 檢測原始記錄應及時填寫或打印,做到數據準確,字跡工整,信息足夠,不得塗改。

4.3.3 原始記錄筆誤需要更正時,應有原記錄人進行“槓改”,將正確的數據寫在原數據的上方,“槓改”後原數據應清晰可辨,並在“槓改”處加蓋原記錄人印章。自動採集的原始數據不得更改,如發現原始數據異常時,應查明原因,並在備註中予以説明。

4.4 檢測報告

4.4.1 應合理的編制檢測報告,尤其是檢驗數據的表達應易於讀者理解。

1 檢測報告的內容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檢測報告名稱;

2)委託單位、工程名稱、工程地點;

3)報告的唯一性標識和每頁及總頁數的標識;

4)樣品接收日期、檢測日期及報告日期;

5)樣品名稱、生產單位、規格型號、等級、批量;

6)被檢驗樣品的説明和明確標識等;

7)檢驗樣品的特性和狀態;

8)檢測依據及執行標準;

9)檢測結論;

10)必要的檢測説明和聲明等;

11)報告、審核、批准人的簽名;

12)檢測單位的名稱、地址及通訊信息。

2 當需對檢測結果做出解釋時,檢測報告中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1) 對檢測方法的任何偏離、增加或減少以及其他任何與特定的檢驗有關的信息;

2) 需要時,符合(或不符合)要求或規範的説明;

3) 適用時,提供檢測結果不確定度的説明;

4) 對所採用的任何非標準方法的明確説明。

3 對含抽樣結果在內的檢測報告還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抽樣日期;

2) 樣品的清晰標識(適當時包括生產者的名稱、標識的型號或類型和相應的系列號);

3) 抽樣地點,可包括示意圖或照片;

4) 涉及的抽樣程序和計劃;

5) 抽樣過程中可能影響檢測結果的有關信息,如環境條件;

6) 與抽樣方法或程序有關的標準或規範,以及對規範的偏離、增加或減少的説明。

4.4.2 檢測報告的編制、審核、批准:

1 檢測報告的編制應結論準確、客觀公正、信息齊全、用詞規範、文字簡練;

2 檢測報告由檢測人員簽字,檢測人員必須對檢測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3 檢測機構應規定各檢測項目的報告審核人員,審核人員必須對報告準確性、規範性負責;

4 檢測報告由檢測機構的授權簽字人批准,批准人對檢測報告負責;

5 檢測報告應加蓋安徽省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章、計量認證“CMA”章和檢測專用章,多頁檢測報告應加蓋騎逢章。

4.4.3 檢測報告的發放應進行登記。

4.4.4 檢測機構應建立不合格檢測結果台帳,涉及到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為不合格時,應在1個工作日內上報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4.5 樣品處置

4.5.1 檢測機構應制定樣品管理制度。

4.5.2 檢測機構對擬檢樣品建立狀態標識,確保在任何時候樣品的識別不發生混淆。

4.5.3 檢測機構應按相關標準、規定和合同約定的要求進行樣品留置。

4.6 檔案管理

4.6.1 檢測機構應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各類資料的蒐集和歸檔。

4.6.2 檔案內容應包括管理資料、技術資料及其它需要保存的資料。

1 管理檔案包括:法律法規文件、標準規範、質量體系文件、質量活動記錄、人員資料、上級部門來文、內部行政文件、儀器設備資料等。

2 技術檔案包括:抽樣記錄、原始記錄、檢測報告、檢測合同、試驗委託單等。

3 技術檔案的保管應按年度、按項目、按編號的順序裝訂成冊。

4.6.3 檔案可以用電子文檔的形式保存,但不得違背原檔案文件管理的要求。實行數據自動採集的檢測機構對檢測報告的保存應按月錄成光盤登記存檔管理,電子檔案的保存應有防止信息丟失或被篡改的可靠措施。

4.6.4 檔案的保存應有符合保存要求的固定場所,且做到防火、防盜、防潮、防黴變等。

4.6.5 檔案保存時間:

1 檢測合同、委託書、原始記錄、檢測報告保存期為20年;

2 設備檔案的保存期應保留到設備報廢后1年;

3 技術人員檔案的保存期應保留到該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1年。

5 檢測能力

5.1 人員

5.1.1 各類檢測機構的檢測人員的配備應按檢測類別分別符合附錄C-1、C-2、C-3的規定。

5.1.2 檢測人員必須持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崗位證書。

5.1.3 檢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類副高以上的技術職稱,從事檢測工作3年以上,並持有崗位證書。

5.1.4 檢測報告審核人必須經檢測機構認可,且不低於中級技術職稱,從事本行業工作至少5年。

5.1.5 檢測報告簽發人必須是授權簽字人。

5.1.6 檢測機構應針對本單位人員構成及相關檢測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及時制定單位的人員培訓與考核工作計劃,並對計劃的落實情況予以記錄存檔。

5.1.7 檢測機構應根據開展的檢測項目配備相應足夠的檢測人員,每個檢測項目的持有崗位證書人員均不少於3人。每個檢測人員在崗檢測項目不多於5項,每個檢測項目或參數應有兩名以上檢測人員承擔。

5.1.8 檢測人員應遵守《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行業職業道德準則》。

5.1.9 檢測人員與工程項目有利害關係的應迴避。

5.1.10 檢測機構應建立所有技術人員的技術檔案。

5.2 設施與環境

5.2.1 檢測機構的辦公、試驗場所應與其開展的檢測項目及規模相適應。

5.2.2 檢測機構的試驗室的設施、檢驗場地以及能源、照明和通風等配置應符合檢測標準、儀器設備及檢測人員長時間工作的要求。

5.2.3 檢測機構應根據檢測標準、方法對檢測環境的要求,配備相應的監控設備及設施,並要有符合規定的記錄。

5.2.4 檢測機構應指定專人定期檢查監控設備與設施的完好性和環境條件的符合性。當檢測環境條件不符合標準要求時,檢測人員應立即停止檢測活動,並採取相應措施。

5.2.5 檢測機構應採取有效預防措施,防止環境因素(如温度、濕度、噪聲、振動等)對檢測工作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在非固定場所進行檢測時,尤其應注意且應保留所有相應記錄。

5.2.6 檢測過程中使用的消耗性材料和物質的貯存對環境條件有要求時,應有措施保證予以滿足。

5.2.7 檢測機構應制定相應措施保證用電、用水、防火、危險品存放以及檢測人員在檢測活動中的安全。

5.2.8 檢測機構應採取相應的措施保證廢氣、廢液及廢固的處理符合人身健康及環保要求。

5.2.9 檢測機構應制定安全及內務管理制度。不得在檢測場所內進行與檢測無關的活動和存放與檢測無關的物品。無關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隨意進入檢測場所,尤其是有特殊環境要求的工作區域,應有警示並嚴格限制人員的進出。

5.3 儀器設備

5.3.1 檢測機構應正確配備與承擔檢測項目(參數)相對應的儀器設備(包括標準物質),儀器設備至少應符合附錄C的要求。

5.3.2 檢測機構配置儀器設備的性能指標應符合相應的技術要求。應列出儀器設備一覽表,並註明儀器設備名稱、編號、型號、測量範圍、準確度等級、量值溯源等。

5.3.3 檢測機構應對本單位所使用對檢測結果的準確性和有效性有影響的儀器設備制定儀器設備的檢定、校準(驗證)的週期計劃。

5.3.4 除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或儀器設備外,其它儀器設備可根據其質量、使用頻次、工作穩定性、歷次檢定情況,提出可信的論證根據並辦理適當的手續,適當延長檢定或校準週期。而重要常用儀器設備應加強檢定、校準週期內的期間運行檢查,使儀器設備處於受控狀態。

5.3.5 承擔檢定、校準的法定計量檢定單位應具備承擔相應工作的能力。當發生下列情形時,應進行重新檢定、校準:①儀器重新安裝;②儀器改造後;③儀器使用異常時;④儀器過載後;⑤儀器重新啟用;⑥儀器損壞修復後等。

5.3.6 儀器設備的自校應按現行有效方法進行,所用測量的參考標準只能用於校準,並有專人負責。

5.3.7 每一台儀器設備(包括標準物質)應有明顯的標識來表明其狀態,根據計量儀器設備狀態分別採用“合格”、“準用”、“停用”計量認證專用標識;非計量儀器設備也應用類似的標識表明其是否處於完好狀態。

5.3.8 儀器設備的操作應有操作規程。在操作前,應查看儀器設備的標識,並進行開機運行狀態檢查,發現異常,不得使用於檢測,並作記錄和處理。

5.3.9 檢測機構應採取措施確保儀器設備處於良好的工作狀態。

5.3.10 檢測所使用的儀器設備被認定不合格時,檢測機構應組織有關人員及時檢查、追溯、評估由此造成的對過去檢測工作的影響,並採取相應的糾正措施。

5.3.11 檢測機構應制定每年儀器設備的維護與保養計劃,並遵照計劃實施維護保養和記錄維護情況。

5.3.12 儀器設備應統一建檔、建台管理。主要儀器設備應一機一檔,並建立檔案目錄。儀器設備的檔案內容應包括:

①儀器設備名稱及其軟件的識別;②製造廠名稱、型號、系列或其他唯一性標識;③儀器設備驗收記錄(含接收時的狀態,接收日期,啟用日期);④儀器設備使用説明書;⑤計量檢定、校準證書;⑥日常使用、維護、維修記錄及維護計劃;⑦操作規程;⑧自校的儀器設備應有自校規程。

5.3.13 檢測儀器設備應進行自編號,自編號應與儀器設備的編號相關聯。

5.3.14 應保存對檢測有重要意義的標準物質的檔案,其內容包括:①標準物質名稱;②生產單位名稱;③標準物質唯一性標識;④購買日期及接受時的狀態;⑤標準物質的等級和規格;⑥標準物質的有效期;⑦領用人和失效處理記錄。

5.3.15 報廢設備應進行清理,不應留置在檢測場所。

5.4 檢測方法

5.4.1 檢測機構應使用適合的方法和程序進行所有的檢測活動。

5.4.2 檢測機構應按委託方的要求優先採用建設工程驗收規範規定的標準、規程或方法,並確保其現行有效。

5.4.3 檢測機構應有措施保證新的檢測標準、規程或方法及時獲得並執行。首次採用或標準方法發生變化時,應對使用方法的能力進行確認,以確保正確運用標準方法。

5.4.4 選用有相應標準的檢測方法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 對於通用的檢測項目,應選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② 對於有地區特點的,可選用地方標準(如粉煤灰磚);

③ 對同一種方法,地方標準與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不一致時,有地區特點的部分宜按地方標準執行,如地方曲線,檢測的基本原則和評價、抽樣數量和基本操作要求應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執行;

④ 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規定與實際情況確有差異或存在明顯不適用問題時,可對相應規定做適當調整或修正,但調整與修正應有充分的依據;調整與修正的內容應在檢測方案中予以説明,必要時應向委託方提供調整與修正的檢測細則,但要比對驗證。

5.4.5 必要時應編制檢測方法、儀器設備的使用操作、樣品的製備和處置等作業指導書。現場複雜檢測項目必須編制作業指導書。

5.4.6 檢測機構應確保檢測方法等技術質量文件方便工作人員使用。

5.4.7 檢測機構選用的檢測方法不是國家、行業、地方規定的方法或是非標準方法時,應徵得委託方的同意,並形成有效文件。涉及重要的結構安全的檢測方法還需要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可。

5.4.8 對於有爭議的檢測項目所選用的方法應得爭議雙方的確認。

計算機輔助管理

6.1基本要求

6.1.1 檢測軟件應通過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鑑定。

6.1.2 檢測軟件應包括接受軟件和管理軟件,必須運行穩定,錄入信息完整,結論正確,用語規範。

6.1.3 檢測軟件設計應嚴謹,生成的記錄,報告格式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的規定,且能夠對各種非法操作運行有效的控制。

6.1.4 檢測軟件控制的操作流程必須符合國家及省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並應根據標準規範及時更新和擴充。

6.1.5 檢測軟件應能將數據用互聯網傳輸到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質量監督部門。

6.1.6 檢測軟件應能實現對檢測數量定期自動備分的功能。

6.1.7 檢測軟件應能通過工程質量監督註冊號、工程名稱、委託單位名稱進行有關信息的檢索、統計。

6.1.8 檢測軟件應能對檢測數據等信息的修改實施監督檢測。

6.1.9 檢測軟件應能保證樣品流轉實行盲樣制度,滿足樣品唯一性標識。

6.2安全性要求

6.2.1 檢測軟件登陸應採用權限控制機制,可採取密碼形式,也可採取鑰匙卡形式等。

6.2.2 檢測軟件應能實現對不同人員操作不同功能模塊,不同檢測項目的權限進行設定和管

理。

① 委託登記人員:僅能對檢測流程中委託登記部分規定的功能進行操作。

② 檢測人員:僅能對取得崗位合格證的檢測項目進行檢測操作,禁止擅自修改自動採集數據系統的數據和經審核的檢測報告的數據。

③ 審核人:僅能對檢測項目的委託信息、檢測數據、計算結果及結論進行審核,若發現有誤應退回檢測人員,按規定批准授權進行修改。

④ 簽發人:僅能對檢測項目的相關信息、數據、結果及結論進行簽發,若發現有誤應退回檢測人員,按規定批准授權進行修改。

⑤ 報告打印:檢測報告自動生成,檢測報告打印人員僅能依據樣品密碼單打印檢測報告。

⑥ 系統管理員:能夠對整個系統進行管理維護,但不能對已行成檢測報告進行修改、刪除等操作。

⑦ 查詢:對查詢、統計等進行權限設置。

6.2.3 系統管理員只能在允許的界面中維護,禁止對系統底層進行操作。

6.3檢測數據管理

6.3.1 檢測軟件應能夠記載完整的信息。

6.3.2 檢測軟件對數據的定義與描述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要求

6.3.3 應確保數據及數據結果符合數據庫系統本身的特點與要求,儘可能降低數據的宂餘。

6.3.4 數據計算、結果修約、結論判定等數據處理,必須按照相關標準要求執行。

6.3.5 對錄入的檢測數據經確認以後需要更正必須有一定的程序,並可追溯到原數據。

6.3.6 數據庫應有5年以上檢測數據的容量。

6.3.7 應有程序來保護和備份以電子形式存儲的記錄,並防止未經授權的侵入或修改。

6.4檢測數據管理

6.4.1 自動採集所使用儀器應當通過有資質的機構的計量檢定。

6.4.2 對自動採集使用儀器進行必要的期間檢查。

6.4.3 對混凝土抗壓強度,砂漿抗壓強度的檢測,必須採用自動採集,鋼筋力學性能檢驗和其他項目的檢驗宜採用自動採集。

6.4.4 自動採集的數據應直接進入檢測軟件,並可通過軟件打印檢測報告。

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規程很詳細的規定了工程質量檢測的各方面問題,相關單位需要遵循這份技術規程來進行檢測工作,這對於日常工程的質量把控具有重要的意義。施工單位也應當熟悉這份技術規程,以方便按照標準進行施工,保證驗收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