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一、施工單位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1 、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範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不包括非財產損失,即精神損害。
限制規則:合同預見規則、減輕損害規則、損益同銷規則。
3 、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4 、其他補救措施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合同違約後誰有權解除合同?
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下,由誰享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權利?傳統觀念認為違約時只有守約方能提出解除合同,違約方不享有該權利,但違約方堅持不履行合同,守約方訂立合同的目的最終也無法得以實現,解除合同就成為必然,這一權利的行使主體不應以是否違約來區分,作為合同存在的基礎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和自願,如一方不願履行而強制其履行的話,不但不能維護合同應有的效力,反而容易引發不必要麻煩,且從交易的經濟利益考慮也會浪費更多的資源。
綜合分析,在違約方拒絕履行合同時,許可違約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對雙方利益都是有效的救濟,但應注意合同法立法的取向仍然是保護守約方的利益並制裁違約行為,違約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並不是對任意解約行為的縱容,其必須付出承擔違約責任的代價。
綜合上面所説的,解除合同是屬於合同當事人所擁有的權利,但這個權利也需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來支撐自己的觀點,如要存在違約必定就需要承擔違約的責任,但對於承擔的方式就需要由雙方來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好的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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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合同無效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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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合同法約定的違約責任有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如果對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過錯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且可以同時請求對方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以保障自己的損失得到最大程度的賠償。但是解除合同與繼續履行,這兩個違約責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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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民法典規定租賃合同違約應如何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租賃合同違約的賠償方式有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