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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分包人與工程承包人有什麼聯繫

在一棟樓房建築的時候是需要相應的施工單位和建築公司進行承包合作才能有效快速完成建築的。那麼,您是否知道勞務分包人與工程承包人之間有什麼聯繫嗎?一般來説,分包人指的是分承包人,承包人指的是總承包人,所以兩者是歸屬的關係,雙方應當簽訂分包合同

勞務分包人與工程承包人有什麼聯繫

業主或建設方是發包人.與發包人簽訂承包合同的是承包人.與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的是分包人。

一、勞務分包人與工程承包人關聯性

兩者按承包或分包合同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

(一)發包人、分包人、承包人是屬於承包合同關係。

(二)僱主和僱員是勞動關係

僱主是用工者,僱員是勞動者.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權利義務。

(三) 承攬人、定作人是承攪加工關係。

承攬人承接定作人的業務,按要求自行完成工作.按加工承攬合同規定,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發包人:業主或建設方;

承包人:施工人或承建方;分包人:總承包人將總承包範圍內的分項工程轉承包給他施工的施工方,由合法分包和違法分包之分;僱主:僱傭僱員從事勞務,並支付勞動報酬的人;僱員:接受僱主僱傭從事僱主要求的勞務的人;承攬人:根據定做人的要求為定做人制造特定產品的人;定做人不做詳細闡述了。

拓展資料:

在實踐中出現了實際施工人並不存在投訴無門的情況,其合同相對人也具備支付工程款的實力,而原告只是為向發包人索取超出合同約定的高額不法利益,甚至原告與其有合同關係的相對人惡意串通或者就是合謀藉機向發包人或者總承包人敲詐勒索,惡意提起以發包人或總承包人為被告的訴訟。

二、什麼是分包人

亦稱“分承包人”。指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擔任承接分包任務的一方。建設工程的分包合同的簽訂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工程建設單位(即發包人)將一個工程量較大或較複雜的建設工程發包給總承包人,雙方簽訂總包合同。總包人再將分項工程轉包給分包人,由總包人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發包人與分包人之間不發生直接的法律關係。第二種情況是發包人將一個工程量較大或較複雜的工程,按工程性質分項與幾個承包人分別簽訂合同,每個承包人只承包工程中的一部分。這時簽訂的合同也可叫做“分包合同”。在分包合同中,分包人直接與發包人發生法律關係。 

指合同中從承包人處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當事人,一般指非主體、非關鍵性工程施工或勞務作業方面承接工程的當事人。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綜上所述,關於勞務分包人與工程承包人的關係上文已經詳細説明。在建築工程的實施過程中,應當明確承包放與分包方雙方各自的責任與義務,不得在私底下進行違反合約的行為。同時分包方在與承包方簽訂相關協議時應當注意協議內容是否符合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