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承包勞務分包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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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承包法律分析
以上講的幾種承包合同中,只有外資企業承包合同涉及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屬於真正意義上的承包合同。但其對承包者的要求是企業法人。在現實生活中,更多的承包發生在企業與個人之間,對此種承包模式,現行法律無明文規定,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重點。根據個人承包者身份的不同,個人承包又可分為內部個人承包和外部個人承包。
1、內部個人承包
此種承包發生在單位和員工之間,其本質上屬於雙方履行勞動合同的一種方式。就其內容而言,體現的是“責、權、利”相統一的一種管理制度,是對傳統企業管理模式及分配方式的突破。但是,此種承包方式並未改變單位與承包者之間的隸屬關係,單位依然處於一種主導地位。因此,此種承包合同關係不是民法意義上的承包合同,而可以看作是雙方對《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
2、外部個人承包
此種承包合同即發包方將全部或部分業務的經營管理權交給不具有隸屬關係的個人,該個人向發包方繳納一定的承包費並承擔經營風險的合同。本文重點研究此種承包的內部法律關係,即發包單位與承包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首先,要確定此種合同的性質。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並未將此種承包列為一種案由,與此接近一點的只有“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但由於“掛靠”的實質就是一種借用資質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國家相關資質管理的規定,是一種違法行為。同時,由於“掛靠”只涉及發包人的名稱及資質,不涉及資產及人員等,其內容明顯不同於“承包”合同的內容明。因此,也不宜將此類合同納入“掛靠經營合同糾紛”這一案由。筆者認為,對此應單獨設立一類新的案由,案由名稱可以定為:“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其次,要明確合同的標的。合同的標的是區別不同種類合同的重要依據。承包經營合同的標的是發包人的全部或者部分經營管理權,包括對內的管理權和對外的經營權。與此相應的承包經營合同的標的物應為發包人的經營場所、資產、人員及經營許可文件。如果承包標的物只涉及經營場所及資產,不涉及人員及經營許可文件的,那該合同應該屬於“租賃合同”的範疇,不屬於“承包經營合同”
其三,明確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是是某一類型合同的主要特徵。就“承包經營合同”而言,發包人的主要權利是監督承包人守法經營,維護經營資產的保值增值,同時向承包人收取承包費;承包人的主要權利是在承包期內使用發包方相關經營資產及經營許可文件,並以發包人的名義對外經營,獲得經營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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