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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工程勞務分包與轉包、肢解分包?

如何區分工程勞務分包與轉包、肢解分包?從主體、內容、合同效力、法律後果上,對他們進行區分。如主體不同,轉包的主體是總包人和轉承包人,肢解發包主體是發包人與不同的承包人等等。

如何區分工程勞務分包與轉包、肢解分包?

如何區分工程勞務分包與轉包、肢解分包?

勞務分包與工程轉包以及肢解分包的區分:

(一)工程轉包是指建築工程的(總)承包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其承包的工程變更合同主體或雖不變更合同主體,但以包代管,不參加現場管理的行為。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791條敍述,轉包即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後不履行合同約定,直接將全部工程轉包出去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別人。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二)肢解分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我國的《民法典》《建築法》都嚴令禁止建築工程轉包、肢解分包行為。《建築法》明確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國務院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工程轉包和肢解分包也作出了更加詳盡的規定。

勞務分包與工程轉包、肢解分包的區別:

1、主體不同。勞務分包的主體是建設工程總承包人或者專業分包的承包人與具有建築業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承包人;建築工程轉包的主體是總包人和轉承包人。肢解發包主體是發包人與不同的承包人。

2、內容不同。勞務分包的內容是建築工程的勞務施工部分;轉包、肢解分包的內容工程或者分部分項工程。

3、合同效力不同。勞務分包屬於合法行為,法律並不禁止而且支持勞務分包;轉包、肢解分包均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

4、法律後果不同。勞務分包, 雙方按照合同承擔相應的責任,一旦出現質量糾紛,即便是屬於勞務承包方的責任的,也只能是由勞務分包的發包方向建設單位或者建築工程的總承包人承擔責任後,再向勞務承包方追責;轉包的雙方主體對造成的質量問題不考慮是否是哪方的原因都要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肢解發包造成的質量問題由發包人和肢解承包人共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