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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包人分包人施工人工程款糾紛怎麼解決?

一、發包人分包人施工人工程款糾紛怎麼解決?

發包人分包人施工人工程款糾紛怎麼解決?

發包人分包人施工人工程款糾紛可以通過訴訟或者是通過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實際施工人可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在實際施工人起訴發包人要求結算工程款的訴訟中應注意:

(1)原告必須是實際施工人,其範圍如前所述。不屬實際施工人範疇的其他主體均不得適用法律規定向發包人主張權利。

(2)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實際施工人亦可以直接以發包人、承包人(其上家)為共同被告主張權利。

(3)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的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如果發包人與承包人(其上家)已完成工程價款結算,實際施工人則無權要求重新結算,只能要求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範圍內支付工程款。因此有學者認為《解釋》第二十六條其實是“代位權”的延伸,也不無道理。如果發包人與承包人已結清工程款,則實際施工人就喪失了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權利

(4)實際施工人不能直接行使《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這裏所指“承包人”是具有承包資質的施工人,與實際施工人是兩個概念,實際施工人不能直接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因此,為最大化維護實際施工人的權益,實際施工人在主張工程款的過程中,可以考慮儘量使用其掛靠企業、轉包企業或者違法承包企業名義即承包人名義起訴或者提起仲裁,利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保護自身利益。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不管是存在着增多還是轉包,只要發生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方面的一些糾紛的話,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説,如果能夠私底下協商解決的,儘量採取這樣的一種方式,實在矛盾比較大,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之下,可以選擇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這時候需要提交,儘可能做到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