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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合同的內容要如何審查

建築工程合同審查的內容中,要審查合同規定的工程項目是否符合政府批文、規定的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在我國境內進行一些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建築工程合同的內容要如何審查

建築工程合同的內容要如何審查

審查合同內容

審查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和產業政策以及是否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內容作為審查合同效力的一個方面,實踐中因合同內容導致合同無效的較少。

(1)審查合同規定的工程項目是否符合政府批文,不符合的無效;

(2)審查合同規定的項目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符合的無效;

(3)合同內容約定帶、墊資施工條款可導致合同的部分無效或無效(對帶、墊資施工的效力問題下文還要詳述);

(4)合同主要條款不完善或欠缺,合同雙方又不能補正的,合同不成立,合同不成立的不涉及合同效力;

(5)合同內容違反地方性、專門性規定的合同效力確認,應具體審查地方性、專門性規定的效力,主要看該地方性、專門性規定是否與法律法規的禁止性或義務性規定相一致,一致的合同無效,否則,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審查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是無效民事行為或是可變更可撤銷的效力待定行為。

審查合同是否經過了必要的程序。

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①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③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這些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對依法應當招標而未招標的合同無效。需注重的是同一建築工程簽訂有兩份以上的合同,如其中一份是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簽訂的,其他合同也應視為有效,如設計變更合同、施工變動合同、附加協議等。

又如國務院1988年9月26日《樓堂館所建設治理暫行條例》規定:建設總投資2億元以上的項目,由國家計委提出審查意見報經國務院審批;樓堂館所項目實行“先審計,後建設”的原則。1990年1月5日城鄉建設與環境保護部城建字(1990)4號文“簽訂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和計劃的要求。簽訂計劃外工程項目建設承包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