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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審計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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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審計的相關內容是什麼

建築工程與人們的生活息息相關,建築工程也備受人們關注,而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審計也是其中一項的重要內容,做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審計有利於防範風險、預防糾紛,避免出現違法現象。接下來,本站小編圍繞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審計為大家做詳細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的造價爭議

由於建設工程項目的唯一性、一次性、固定性等特點,在工程施工過程中,工程變更及現場簽證是不可避免的,特別是在實際工作中常常遇到因為工程變更的費用問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互相扯皮,影響工期,甚至工程質量。如某體育館工程合同約定:如工程變更的數量超過工程量清單該項工程量的±15%時,應考慮調整該部分工程單價。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土方量超出了工程量清單中土方的15%以上,因此施工單位要求調整超出部分土方挖運的綜合單價。建設單位則認為:施工單位在中標後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淸標,對工程量清單的土方量沒有異議,應視為對工程量清單的認可,應執行中標單價,不予調整。施工單位認為是地址勘探報告深度不夠,招標代理單位編制工程量清單不夠準確等原因。為此雙方扯皮,互不相讓。因此在合同審計時應特別注重對工程變更索賠條款的審查,不能把工程變更的原因侷限於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兩方,應根據產生工程變更的根本原因,本着“誰的責任誰負責”原則,對參建建設工程的勘探、設計、招標代理、監理等各方的合同都明確規定雙方的責、權、利。各方各司其職,工程變更中扯皮現象將會大大減少,有利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

2、工程投標中不平衡報價的應對

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採用不平衡報價策略已成為施工單位的慣用策略,不平衡報價法是相對通常的正常報價而言的,是在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總價確定後,投標方根據招標文件的付款條件,合理地調整投標文件中子項目的報價,在不抬高總價以免影響中標的前提下,實施項目時能夠儘早、更多地結算工程款,並能夠贏得更多利潤的一種投標報價方法。由於建築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有經驗的施工單位可能比建設單位更清楚工程量實際會發生的數量,當發現有缺項、漏項或兩者之間有較大差別時,大多會採用不平衡報價法。在進行施工合同審計時應採取對施工單位此部分超額利潤的反索賠措施,當此此部分超額利潤超過一定比率時,應約定可以按實調整合同價格。

3、“陰陽合同”的危害及的對策

“陰陽合同”,又稱“黑白合同”,其概念主要出現在《招標投標法》頒佈之後,“陰合同”是建設雙方私下籤訂的合同,未經合法的招投標程序且未在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反之是“陽合同”。“陰陽合同”區分針對的是招投標和備案程序。“陽合同”程序合法,對外公開,但不實際履行,主要應付政府監管:“陰合同”私下籤訂,只為當事人所知但實際履行。雖然“陰陽合同”的標的完全一樣,但在具體的合同價款、工期、工程款撥付條件等實質內容方面則有較大差異。分析“陰陽合同”產生的原因,建設單位大多為追求成本最小化及逃避監管等,施工單位因為建設市場競爭激烈,大多屬於被動接受。“陰陽合同”不僅擾亂了建設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而且使雙方的權責失去約束,極易產生爭議,影響工程進度,甚至工程的質量安全。因此在合同審計時應嚴格依照《招標投標法》第43條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在文件發出後30日後簽訂合同,雙方不得再簽訂違背原來合同實質內容的其他協議。對“陰合同”的效力進行認定,儘管“陰合同”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陰合同”為私下協議,未按《招標投標法》進行招投標程序,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等43條、第46條強制性規定,且該合同未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為無效合同。當然合同審計只是一種防範手段,要從源頭上治理“陰陽合同”,應該建立行業誠信體系,制訂行業自律規範,促使各主體之間及內部自覺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自覺抵制“陰陽合同”,政府相關部門應加強監管、聯合管理,從制度上杜絕“陰陽合同”的出現。

綜上所述,實踐中存在的“陰陽合同”未按《招標投標法》進行招投標程序,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的強制性規定,並且採用不平衡報價策略已成為施工單位的慣用策略,使得建築工程施工出現大量的問題。因此,應當加強建築工程施工合同審計,杜絕“陰陽合同”現象,改善建築工程施工存在的問題。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榆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