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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勞務糾紛找誰協調

建設工程勞務糾紛找誰協調

在做建設工程勞務時,難免會產生勞動糾紛,那麼在生活中建設工程勞務糾紛找誰協調,需要注意哪些事項,怎樣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本站小編為您介紹建設工程勞務糾紛找誰協調,幫您瞭解更多的相關知識。

建設工程勞務分包糾紛發生的原因和法律後果

一、內部職工勞務作業隊勞務承包糾紛發生的原因主要是勞動關係和工傷事故。

從目前情況來看,職工勞務作業隊所配屬的都是農民工,往往都不簽訂勞動合同,因此肯定會產生糾紛。根據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可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已經明確規定農民工與施工企業建立的是一種勞動關係。因此,《勞動合同法》執行後,所有用工都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企業再不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將帶來嚴重的法律後果。

二、“包工頭”勞務分包糾紛發生的原因主要是勞動報酬和勞動關係。

施工單位將工程部分項目發包給“包工頭”,勞務作業完成後結算也與“包工頭”結算,而且農民工工資一般由“包工頭”發放。一旦“包工頭”結算完畢,“包工頭”人走了而農民工工資沒有支付,農民工就會向企業追討而發生糾紛。2005年5月2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了《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由於包工頭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因勞動關係用工產生的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當工人的勞動報酬被拖欠,企業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勞務糾紛找誰調解?

1、包工頭及發包方。包工頭掛靠成建制企業引起的糾紛。由於項目部在勞務分包過程中,沒有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授權權限、授權資格及授權人的身份,雖然與成建制企業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實質是與“包工頭”發生經濟關係,造成與第三方發生糾紛。如果項目部沒有嚴格審查或疏忽審查或明知勞務分包企業無相應的資質或超過其相應資質應當承擔的勞務作業的工程量而簽訂勞務作業合同,都將被判定為無效的勞務分包合同。如果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勞務工程量質量合格,自然不會有風險,但由於勞務分包企業的資質原因,造成完成的工程量不合格的,項目部所在的企業將獨立的向工程發包人承擔責任。如果在項目部和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時,由於雙方在簽訂勞務分包合同時,對資質問題或超資質範圍問題都是明知的,那麼根據《合同法》58條規定“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項目部所在企業和勞務分包企業要承擔損失。承擔損失的多少法院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主客觀原因判定。

2、用人單位。名為勞務分包實為工程分包引起的糾紛。合同名稱為勞務分包合同,但是合同內容卻是工程分包,目的為了規避檢查。但是,根據我國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及司法實踐來看,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與勞務分包企業以勞務分包合同的名義簽訂的實質上的工程分包合同,這種合同將依據合同的實際內容及建設施工中的客觀事實,及雙方結算的具體情況,來認定雙方合同關係的本質。其中有的可能會被認定為工程分包合同,那麼就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的權利義務,來重新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果分包企業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雙方簽訂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由此可見,建設工程勞務糾紛找誰協調也是分情況的,產生糾紛後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找用人單位、發包方來負責,通常產生糾紛是因為工資拖欠、包工頭經濟關係複雜,如果發生糾紛您最好諮詢專業律師,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