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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代理詞

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代理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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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發生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例如拖欠工程款等等,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工程勞務合同糾紛案件涉及得到的錢款一般也很多,當事人往往會聘請律師,庭審前律師會針對具體案情寫一份代理詞,本站為大家帶來一份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代理詞範文。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賈某訴河南xx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河南xx醫院投資有限公司、鄭州xx醫院勞務合同糾紛一案,xxx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接受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和原告賈某的委託,由我擔任原告賈某的代理人,我接受指派和委託後,認真詢問了原告,查閲了卷宗材料,現結合開庭情況,依據事實和法律依法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基本事實

20XX年X月份至20XX年XX月份,被告河南xx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將被告鄭州xx醫院,內部裝飾工程中的鋪貼牆磚、地磚、樓梯交由原告施工。原告施工完畢並經驗收合格後,經結算,被告xx公司還下欠原告70333元款項未結清,其中工程耗材費52333元、雜工費18000元。因此,被xx公司應當向原告支付前述耗材費、雜工費共計70333元,而鄭州xx醫院系由河南xx醫院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投資設立,被告鄭州xx醫院、xx公司作為發包方,未能向被告聚賢公司結清全部工程款,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原告訴訟主體資格適格

被告xx公司將被告鄭州xx醫院,內部裝飾工程中的鋪貼牆磚、地磚、樓梯交由原告施工,對原告系小包工頭身份明知,且被告xx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審時對此亦予以認可,證人亦當庭證實其不直接向被告xx公司結算,而是由原告給其發工資。而被告xx公司於20XX年X月X日向原告出具的付款結算單上明確記載“付款申請人”是原告賈某,20XX年X月份出具的工程量確認單亦是針對原告結算,以上足以證實,被告xx公司結算工程款只照原告賈某的頭,且明知原告是小包工頭的。因此,被告xx公司以原告僅是施工人員之一,不能代表其他工人索要工程款的説詞與事實不符,不能成立。三被告承認原告在鄭州xx醫院實際施工的事實,原告亦有證據證明被告拖欠工程款,因此原告向三被告主張支付所拖欠的工程款,其訴訟主體資格適格。

三、被告xx公司應足額支付原告賈某工程耗材費及雜工費

20XX年X月至X月期間,原告在被告xx公司的工作人員周聲軍的組織下,為鄭州XX醫院進行裝修工程工作,主要工作內容為鋪貼牆磚、地磚、樓梯等,雙方約定工由原告賈興林購買工程耗材,定期進行結算,並約定雜工費:大工300元/天、小工150元/天。完工後,原告與被告xx公司進行結算,原告共墊付工程耗材費用51333元,大工42天,小工36天,雜工費共計18000元,以上款項合計70333元。對前述款項,被告xx公司至今未予支付。前述事實,由被告xx公司於20XX年X月X日出具的工程款結算單、20X年X月X日現場工作量確認單,以及原告的工友等人的證人證言予以證實。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原告賈某在被告xx公司的組織之下,為其承包的鄭州xx醫院裝修工程工作,雙方建立起了勞務合同的關係,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在原告賈某履行了自己的裝修施工義務之後,被告xx公司應當履行其足額支付工程款及原告勞務費的義務,但是,被告xx公司卻無故拖欠至今,因此,被告xx公司依法應當足額支付原告賈某工程耗材及雜工費70333元。

被告xx公司於20XX年X月X日向原告出具的兩份工程結算單上顯示“付款申請人”字樣,由此可見,該款項是經過被告xx公司核算,在扣除原告之前所領款項後,同意支付給原告,但實際並未支付的款項。而原告所主張被告支付的51333元工程款,即是以此為據。如果被告xx公司沒有與原告結算,不可能會寫上如此具體明確的數字,即便已經結算如果不同意付款,亦根本不可能向原告出具此帶有被告聚賢公司公章的付款結算單據。因此,庭審中被告xx公司代理人提出“工程款未與原告賈某結算清楚,應當在結算清楚後支付”的抗辯理由與事實不相符合,不能成立。

被告xx公司證實,其將鄭州xx醫院鋪貼牆磚、地磚、樓梯等工程發包給被告聚賢公司時,約定xx公司僅提供主材(不包括施工所用輔料和雜工)。原告在進行鋪貼牆磚、地磚、樓梯等施工過程,除投入大量耗材(即輔料)外,必然產生雜工費即人工費。而對於原告所主張的18000元雜工費,首先,有被告xx公司工作人員陳某、冷某簽字確認工程量的確認單予以證明,該確認單上明確記載大工42天,每天300元;小工36天,每天150元;第二,被告xx公司對確認定單上的工程量予以認可,在場證人亦當庭證實該確認單系被告xx公司的工作人員陳某、冷某簽字確認;被告聚賢公司亦承認其負責現場管理的是陳某、冷某,被告xx公司對此也予以證實。因此,該工程量確認單真實,依法應予採信;第三,被告xx公司於20XX年X月XX日出具的兩張結算單在前,而此工程量確認單形成在後,由此足以證實2014年9月25日兩張結算單上並未包括原告所主張的18000元雜工費。因此,對於原告主張支付18000元雜工費的訴訟請求,依法應予得到支持。

四、鄭州xx醫院及河南xx醫院投資有限公司,應對支付原告工程耗材、雜工費負連帶責任

鄭州xx醫院及河南xx醫院投資有限公司將其裝飾工程發包給了被告xx公司,被告xx公司僱傭原告,將其中的鋪貼牆磚、地磚、樓梯等交給原告施工,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根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庭審中,被告鄭州xx醫院、xx公司自認,其除扣留有十多萬元的質保金尚未支付給被告xx公司外,其他款項均已結清,而被告xx公司對此予以認可。並且,該工程質保金馬上到期,在質保期內僅發生了二三千元的維修費用。因此,被告鄭州xx醫院、xx公司至少欠付被告xx公司十來萬的工程款。因此,被告鄭州xx醫院對原告賈某的工程耗材及雜工費共計70333元的訴訟請求,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也應承擔連帶責任。而xx公司作為鄭州xx醫院的投資人和工程發包方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五、鄭州xx醫院應在缺陷責任期過後,將該工程質保金優先支付原告

被告鄭州xx醫院為本裝飾工程曾扣留了被告xx公司10萬元工程質量保證金(即質保金),根據被告所稱,質保期在2015年9月底到期,期間並未發生較大的質量問題(除發生的二、三千元的維修費外,亦無其他工程質量問題)。

鑑於被告xx公司拒不向原告支付向述款項,怠於履行付款義務,鄭州xx醫院、河南xx醫院投資有限公司負有連帶責任,根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第十條的相關規定,工程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因此,質保金存在的目的是對在缺陷責任期內工程質量的保障,其實質也應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在缺陷責任期滿後,若工程質量沒有問題,也應及時支付給承包方。因此,被告鄭州xx醫院所扣留的十萬元質保金實質是欠付給被告xx公司的工程款,只不過這種欠付在缺陷責任期內是合法的欠付,但是,缺陷責任期過後,工程質量沒有問題,被告鄭州xx醫院責應從所欠付的十萬元質保金中優先支付原告工程耗材費、雜工費,以保障實際施工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原告主張與事實相符,且充分證據足以證明,對其訴訟請求依法應予支持,依法判令被告河南xx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耗材費52333、雜工費18000元共計70333元,被告鄭州xx醫院、河南xx醫院投資有限公司對此應負連帶責任;該款項可由河南xx醫院投資有限公司(鄭州xx醫院)從其扣留被告河南xx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的質保金中優先支付給原告。

上述意見,請合議庭合議時予以考慮、採納。

代理人:xxx律師事務所鄭州分所

律師

年 月 日

從上述的建設工程勞務合同糾紛代理詞範文中可以看出,代理詞中需要寫明案件的主要經過實際情況發生的分歧,當事人具體的訴求以及相關的法律條款依據律師的觀點看法等,這些都需要律師運用自身豐富的執業經驗和大量時間才得以完成。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哈爾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