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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判決書

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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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判決書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榮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楊文炳,上海市東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施某某,該公司公司員工。

被告上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

被告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某某,該公司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虞某某,該公司公司員工。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訴被告上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於2010年9月28日受理後,適用普通程序,並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1年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託代理人楊文炳、施某某,被告某公司的委託代理人虞某某到庭參加訴訟。因被告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達民事訴狀、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以及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公告期、答辯期屆滿後,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公司訴稱,2005年7月27日,原告與被告某公司簽訂《某大廈樓宇自控系統和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項目承包合同》(以下簡稱承包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某公司位於本市某路215號某大廈樓宇自控系統和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的深化設計、設備採購、安裝、調試、售後服務和培訓;合同價款為1470362元,合同還約定了如被告某公司違約,每日按照合同總金額的1‰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006年6月8日,原告與被告某公司簽訂《某大廈樓宇自控系統和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項目承包合同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約定,增補安防防盜報警系統、安防監控系統、工程款為206042元。合同簽訂後,原告於2007年年底完成了全部工程,並通過合格驗收。經被告某公司、監理單位以及原告進行決算,確認工程款總額為2473251元。但某公司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有1018589.24元沒有支付。原告於2009年4月發函催討,但被告某公司仍沒有付款。2009年9月,被告某公司經拍賣以25.2億元的價格拍得係爭工程所在的某大廈。原告認為,被告某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某公司整體購買係爭工程的大廈,應在被告某公司無力履行的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現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18598.24 元;要求被告以合同總價2473251元為基數,按照每日1‰的標準償付原告自2008年5月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違約金;要求被告某公司在被告某公司無力償還款項的基礎上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對自己的主張提供了以下證據,

1、某大廈樓宇自控系統和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項目承包合同,證明原告與被告某公司之間存在合同關係。

2、 某大廈樓宇自控系統和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項目承包合同補充協議,證明新增項目的內容。

3、 某大廈樓宇自控系統和閉路電視監控系統決算書,證明原告完成的工作量,結算總額2473251元。

4、原告向被告某公司關於催討工程款的函,證明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欠款。

5、 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曹某法官的函,證明原告要求主張權利。

6、准予變更通知書,證明原告主體變更的情況。

被告某公司未答辯。

被告某公司未提供證據。

被告某公司辯稱,《承包合同》是原告與被告某公司簽訂,與被告某公司無關,合同的履行以及效力僅限於在原告與被告某公司,不應由被告某公司承擔相應責任。該大廈是被告某公司購買所得,並支付對價,故被告某公司沒有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項的義務

被告某公司未提供證據。

對於原告提供的證據,被告某公司對第1、2、3項證據無法確認其真實性,亦認為與被告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無關。對第4項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無法證明已經送達被告某公司。對第5項證據真實性無法確認。本院認為,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證明了原告與被告某公司之間就係爭工程存在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雙方對工程結算價格的確定,亦證明了原告致函被告某公司催討工程款的事實,但是上述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某公司對工程款亦具有給付義務或連帶責任義務。故本院依法確認上述證據對相應的事實具有證明力,但不具有證明被告某公司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證明力。

根據上述證據以及原告的當庭陳述,本院依法確認以下事實:

(一)e2005年8月2日,某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原告)與被告某公司簽訂《承包合同》,主要內容為,1、由原告承包被告某公司位於本市某路215號某大廈樓宇自控系統和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的深化設計、設備採購、安裝、調試、售後服務和培訓;2、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包質量、包驗收;3、工期為180天,自被告開工通知所載明的開工日期起算;4、合同價款為1470362元;5、合同簽訂後的7天內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合同金額的30%作為預付款,計441108元,樓宇自控系統設備到達被告指定地點,並經雙方驗收無異後7天,被告某公司再給付原告自控系統造價的50%工程款,計467469元,閉路電視監控系統設備到達被告指定地點,並經雙方驗收無異後7天,被告某公司再給付原告自控系統造價的50%工程款,計267712元,系統驗收合格後7天,被告某公司再給付原告工程總造價金額15%的竣工款;被告保留最終結算價的5%作為質保金,從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後返還原告;6、由於設計變更及業主要求修改等引起較大工程量增減時,須由原告編制增減工程預算書,經業主方審核確認後,在相應的工程款中予以調整;7、竣工日期以竣工驗收合格書書面日期為準。需要整改的,以整改後重新驗收合格書書面日期為準;8、如被告某公司違約,每日按照合同總金額的1‰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二)2006年6月26日,原告與被告某公司簽訂《某大廈樓宇自控系統和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項目承包合同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約定,增補安防防盜報警系統、安防監控系統,工程款為206042元,付款方式與《承包合同》一致,補充協議系統完工與整個弱點工程同步完成。《補充協議》還約定,本補充協議條款只涉及以上提及條款的變更,其餘條款均遵循原合同執行。

(三)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施工,並於2007年年底完成了全部工程,並通過合格驗收。

(四)2008年4月,原告向被告某公司提交《決算書》,工程款總額為2473251元,被告某公司以及監理單位對《決算書》予以蓋章確認。

(五)因某公司僅支付了部分款項,尚有1018589.24元沒有支付。原告於2009年4月發函催討,但被告某公司仍沒有付款。

(六)2009年下半年間,被告某公司經拍賣以25.2億元的價格拍得某路213號某大廈。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原、被告簽訂的《承包合同》系原、被告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確認合法有效,對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約束力。現雙方對於係爭工程的決算已經核定,故被告某公司理應按照核定後的工程金額支付工程款,未全額支付的,構成違約。現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18598.24 元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的,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承包合同》約定,如被告違約,應當每日按照合同總金額的1‰向原告支付違約金,由於原告未提供竣工日期的相應證據,故本院按照《決算書》日期2008年4月30日作為竣工日期,以2009年4月30日作為工程保修期結束日期,被告某公司支付違約金的起始日期亦以2009年5月1日確定。由於被告某公司不是《承包合同》、《補充協議》的當事人,上述合同對被告某公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某公司系通過拍賣取得係爭工程所在大廈的所有權,並已經支付了對價,故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在被告某公司不能償還工程款的情況下承擔還款義務,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採信。被告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據查明的事實,依法缺席審判。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幣1018598.24元。

(二)被告上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按照每日1‰的標準償付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的違約金(以1676404元為基數)。

(三)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上海某置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2420元(原告已預繳),由被告上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上述款項,被告上海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XX

代理審判員 XXX

人民陪審員 XXX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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