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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程序?

一、什麼是建築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程序?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程序?

1.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工程暫停令》;

2.工程師在事故調查組展開工作後,客觀地提供相應證據;

3.根據施工單位的質量調查報告或質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項目監理機構要求相關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

4.技術處理方案經相關各方籤認後,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

5.質量事故處理完畢後,具備工程復工條件時,施工單位提出復工申請,符合要求後,總監理工程簽署審核意見,報建設單位批准後,簽發工程復工令;

60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事故書面報告,並應將完整的質量事故處理記錄整理歸檔。

二、建築工程質量控制包括哪些環節?

1.施工準備控制

指在各工程對象正式施工活動開始前,對各項準備工作及影響質量的各因素進行控制,這是確保施工質量的先決條件。

2.施工過程控制

指在施工過程中對實際投入的生產要素質量及作業技術活動的實施狀態和結果所進行的控制,包括作業者發揮技術能力過程的自控行為和來自有關管理者的監控行為。

3.竣工驗收控制

它是指對於通過施工過程所完成的具有獨立的功能和使用價值的最終產品〔單位工程或整個工程項目〕及有關方面(例如質量文檔)的質量進行控制。

 三、建築工程事故是如何劃分的?

1.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