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訴求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訴求其實也就是我們説的訴訟請求,一般在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書寫的起訴書中訴求算是很重要的內容。但有的當事人在書寫的時候,沒有引起注意,日後想要進行變更。雖然也允許進行訴訟請求的變更,但此時也有期限限制。那究竟變更訴求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呢?本站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變更訴求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看着變更申請書。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第二,《民訴證據規定》
第34條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因同級別的法規,時間在後的效力優先。《民訴證據規則》的效力優先,因此,變更訴訟請求,應在舉證期滿前提出。但另一方面,《民訴證據規則》在實踐中適用備受爭議,法院也使用也較鬆動,因此,當庭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可以的。
二、變更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
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而《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第三十五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係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公民在起訴之後,要是發現自己的訴求有問題的話,則此時允許進行變更,但變更也有時間要求,而不是隨意什麼時候都可以進行變更。同時小編為大家整理了變更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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